新规首先严密刑事法网,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涵盖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全面覆盖居间介绍、资金账户提供、跨境资产转移等各类行为,应对犯罪手段翻新的挑战。
在主观认定上,细化“明知”的审查标准,要求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资金异常情况、与上游犯罪人关系等综合判断,强调慎用推定,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
入罪标准摒弃单一数额导向,确立综合认定规则,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等维度评估社会危害性,既对数额小但情节恶劣的行为定罪,也为数额大但情节轻微的行为预留不起诉或免罚空间。
加重处罚标准则按上游犯罪类型差异化设置,非法采矿罪等定罪标准较高的犯罪对应五百万元数额门槛,其他犯罪为五十万元,同时需结合多次实施、拒不追赃等情节认定,避免量刑倒挂。
从宽处罚层面新增“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情形,鼓励行为人参与追赃挽损,同时与帮信罪明确界分,以“明知”的具体性与概括性差异厘清适用边界,充分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不知情”的核心认定围绕主观认知展开,新规明确“明知”需达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程度,且“应当知道”的推定必须基于客观反常事实,禁止将“可能知道”或模糊怀疑纳入犯罪故意。
司法审查需综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涉案财物转移方式、资金账户异常情况等客观要素,结合其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背景信息综合判断,只有各项证据形成闭环才能认定主观明知,反之则应采纳“不知情”的抗辩。
初犯的认定以“首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为基础,且需排除与上游犯罪的事前通谋或多次协助的隐性情节。
新规将初犯纳入从宽考量体系,明确其与认罪认罚、配合追赃等情节叠加时,若符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可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在不知情与初犯的叠加认定中,新规坚持“先定是否构罪,再议处罚轻重”的逻辑。
若通过证据审查认定行为人确系不知情,无论是否初犯均不构成犯罪;若无法完全排除明知但证据存疑,结合初犯、无获利等情节,可依据 “慎用推定” 原则不认定犯罪;若构成犯罪但系初犯且情节轻微,则通过从宽条款实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