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沪0101民初6333号
原告:倪甲,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贇,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甲,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被告:沈乙,女,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甲与被告沈甲、沈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案于2024年3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XX独任审理,后又于2024年4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倪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XXX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即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安置房(价值1,617,815.75元)及现金2,112,823.30元。事实与理由: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为倪乙,已于1996年12月20日报死亡。倪甲系倪乙之孙子,倪甲与沈甲原系夫妻关系,沈乙系沈甲与前夫所生之女。2023年3月29日,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户籍在册3人,即本案双方当事人。2023年6月14日,沈甲作为签约代表已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结算单,共获得征收补偿款现金2,112,823.30元及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安置房(价值1,617,815.75元)。因双方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现金2,112,823.30元尚未领取,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房屋大产证已经办出,且沈甲已与征收单位办理认购手续,故本案仅对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份额予以确认,当事人可凭本调解书自行向征收单位领取各自的征收补偿款及办理安置房屋的相关手续。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房屋由被告沈甲、沈乙认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沈甲、沈乙承担);
二、确认上海市黄浦区XXXXX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305,724元由原告倪甲享有;
三、确认上海市黄浦区XXXXX房屋的征收补偿款807,099.30元由被告沈甲、沈乙享有;
四、案件受理费36,64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8,322.50元,由原告倪甲负担6,413元,被告沈甲、沈乙负担11,909.50元(该款由被告沈甲、沈乙支付至法院);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阳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