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1-19
以扩大乱扣押的众多企业的印章,渲染企业的数量多,以与罪名的构成毫无关系的理由错误推进案件
天水市清水县公安局所办的本来是已经注销了的泰开源水泥经销部一个企业的案子,但却到天水市麦积区和兰州市两地,利用两地税务机关刚检查完,报材料用印章,检查完退回的财务资料和印章都放在一起,对一个给众多企业办财税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家里和办公室场所搜查,扣走其它企业的印章,既包括好些以前已经注销了的企业的印章,也包括没有开过发票的企业印章,既有他自已名下的企业,也有别人名下的。非法乱扣后却以此宣染企业数量多,扭曲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误导其他人员错误推进案件。
天水市清水县公安局扣押企业的印章、银行转账工具、财务资料后,因有税务分局对个别还没有检查的企业材料在催要,银行也要对账盖章,所以家属找公安局交涉,对扣公章提出异议,公安局在局长的亲自过问下,当时答复对公章在进行鉴定,鉴定完没问题就退还。但鉴定完公章都是真的以后,并不退还,就又以公章的数量渲染企业数量多以给人造成刻意犯罪的错觉。所以,清水公安局在扣押物品一年多后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之前退还了所扣的几十个企业的全部财务资料,因为所有发票本身就是真实项目完成后支付真实的工程款时及补齐个人施工过程中支出的资料及交清个人垫资购材料时未交的税而产生的,财务资料是实施情况的记载,自然没有办案人员臆想的“没有业务”的资料,所以财务资料全部退还。但并没有退还公章、银行转账工具及个人的手机、加油卡、银行卡等。这些其实并不是办案的需要,而是对有钱的物品只要看得到有钱就不想放手,另一个原因是用企业的印章的多少而渲染企业的数量,以制造错觉掩盖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足。
(一)以公安机关所乱扣印章的数量宣染企业数量多,与涉案罪名的构成毫无关系
首先,清水公安局扣押企业的财务资料、印章等物品时,是不分青红皂白的,由于他们经办的泰开源水泥经销部是注销了的企业,除了公章等物品还在外已经没有财务资料等。公安机关扣押的全部使他们所办案件之外的其它企业的东西。
所扣的印章等物品看似多的原因有多方面,正好都凑齐了:
1.财务负责人李某某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本身对众多的企业负责财务工作。
2.当时正好兰州、天水两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财务税收情况都进行检查,因为报财务资料要盖章,而他作为财税业务的专业人员和负责人,对两地所报的材料都要审查,不能分身到两地,所以兰州、天水两地企业的公章和部分审查的材料及其他物品都放在一起,而且财务材料刚由税务局辖区分局检查完才退回集中在一起,个别准备好还没检查,就被清水公安局从天水市麦积区扣走(个别未检查的被公安局扣走后税务分局追要过多次,因李某某被拘留才由家属向公安局交涉未果),后清水公安人员又到兰州他家里把兰州十几个企业的同样刚检查完退回的财务资料扣走。
3.清水公安所扣印章的企业,也是有复杂的情况:
(1)首先,以前注销了不用的企业的公章在居住兼办公的场所放着被扣。李某某前期经营建材租赁过好几处不同的放建材场所,他原来有几个建材经销部,这些经销部都是核定征收税收的,不需要成本资料,加上效果不好,大都注销了,所以财务资料不全,但印章都在,被扣了。
(2)其次,李某某在兰州、天水两地设立了不同功能的企业,想实现企业职能的专业化,不同性质的工作由专业职能的企业来做,设想将来建立集团公司,所以他自己在两地就都有好几个不同职能的企业。
(3)第三类,是其他亲友想做一些事情,请他帮助和与他合作设立的企业,由他负责财务工作,也有些由他管理。检查时财务工作自然都由他负责,相关物品都在一处。
(4)第四类,完全连发票都没开过的企业,企业的各种印章、银行转账工具、财务资料等也被公安机关扣押。这些是后期转变经营方向别人或他新设立的公司,正在因办理各种手续而放在一起,这些企业都连一份发票也没有开过的,如:甘肃福某某居民服务中心、甘肃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乐某饮商贸有限公司等,除甘肃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一大半挂车进价10万元的饮料,在李某某个人名下租赁的天庆家园地下库房存放,因本案发生他被拘留全部亏损外,其他的企业还没有开展业务,包括甘肃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内都没有开过发票,不可能与是否需开发票有关,但是甘肃福某某居民服务中心网银U盾被扣,法人印章被扣(营业执照,财务资料已归还);甘肃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网银U盾被扣,公章、法人印章被扣(营业执照,财务资料已归还);甘肃乐某饮商贸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被扣(营业执照,财务资料已归还),现移交给检察院充数,拒不退还。
所以本案的公安人员是见到东西就扣,根本不管与所办的案件是否有关的方式,这样乱扣企业生死攸关的印章、银行转账工具,拿到了较多企业的印章;与犯罪构成毫无关系,却肆意渲染,用公章的数量大作文章,混淆视听,使有些人当作错误推进案件的理由,是完全不应该的。
如果这些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再疯狂一些,全天水市甚至整个甘肃省企业的印章都能扣来,但这些与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有关系吗?
其实作为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李某某还给许多其他的企业提供税务财务工作,并非我们有些办案人员想的,他开发票都不是正实业务。他给有些公司提供财务业务,个别借机没有付报酬的,他直接起诉过法院都做出了判决。至于在实际干业务方面的情况,我们在其他部分另说。
所以,公安机关扣押大量企业的印章等物品,开始大力渲染印章的数量,一开口就说100多个印章,后来我们提到一个企业全套要四五个印章,才准确的说明了是他自己名下和他人名下各十几个和二十几个企业的印章。直到侦查结束仍不退还。因为与罪名的构成要件无关,所以在私下渲染企业的数量多,给一些闭塞之地没有见到多少企业情况或者塞着耳朵不闻天下事却更加自以为是的人造成一种不正常的错觉,继续推动案件。
实际上,即使不具备如他这样因特殊专业原因在财务一块参与众多企业管理的人,一般的企业家中有四五十到七八十个,甚至几百个企业的并不稀奇。如陕西有一个很知明的老板就有80个企业,曾报道有一个科学家回国带来了800个企业。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主体,在税务系统中独立对自己系统开出的发票根据税务系统的规则和政策要求承担税收,而本案罪名关联的是每笔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及纳税情况,每一份发票都要对应应该纳税的实际收入看它能否造成收发票企业少交税,而不是笼统乱套一些字眼造成一些错觉,把企业所有发票数量和金额统计起来充数,所以是否构成本案的罪名与企业多少无关。不论多少企业,都要独立核算业务并承担税收。
法律并没有禁止一个人名下有多个企业;企业的数量更不是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我们的法律人员偏偏不讲法律,只爱从法律构成要件之外制造错觉,凭感觉办案。
(二)所扣押之物,并不是办案的需要
公安机关所扣的印章、银行转账工具、冻结企业账号,都与查出收到发票的企业是否支出了发票中金额的资金,会不会造成税务损失毫无关系。特别是印章,作为企业行使权力的工具,企业并没有被行政部门吊销资格或者限制经营能力,司法机关并没权利借办案剥夺。而企业的名称在登记时就在那儿放着,哪个企业的税务系统上开除的发票就是哪个企业的,不需要长期扣下印章证明什么。所以根本与办的案子无关。只是滥用了之权而已。理由如下:
(1)开发票是在国家的税务系统上,只要发票开出来,是哪个企业开的,开给什么企业用的都是确定的。不需要依靠扣公章,银行转款的U盾去证明身份。
(2)从要查发票对应的事实方面财务资料是否齐全来说,主要看的是发票中产生金额的具体业务是不是真实存在,那些项目是不是存在是客观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就查明所有的项目都是真实的,只是无视民事活动的特点和民事法律规定,利用全国的工程项目都是由农民工个人包干或挂靠完成的这一现实为借口,说实际施工的人和结算的人不一致,把明摆着的业务说成是没业务,但不管怎么说,这是要查项目是不是客观存在被确实完成,不是靠开票企业的公章、银行转账工具证实的。所以,这些行为的本质就是要断企业的生路,一出手就想扣企业的钱,并不是侦查案件的需要。
(3)从构成犯罪的条件上来说,审查发票是不是有真实业务,其实防止的就是收到发票的单位没有实际支出,以此冒充成本,就可以少交税。只要收取票据的单位是真实的支出了发票中对应的金额,就不会造成税务的损失,也不可能因此而获利。而收票的单位是不是支出,也不靠开票方公司的公章、银行账号,转款工具去查。
所以公安机关的行为,只是毫无理由摧垮企业、滥用职权,并不是侦查工作的需要。
公安机关在应诉时曾表示,是为了防止嫌疑人伪造证据。但是,是不是虚开发票,查的是业务本身,如本案的建设项目本身。如果有真实的建设项目完成,哪怕连基本的合同都没有签,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但如果发票指向的项目根本就不存在,那签再多的合同都没用。所以,公安机关扣押企业的印章、银行转账工具、冻结企业账号,甚至扣押个人的银行卡、加油卡、手机等物品,都不是办案的需要,只是在强权思想作用下为所欲为、巧取豪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