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08
一、从实习的含义和意义来说,原业律师没实习的必要
实习是将理论知识投入实际工作检验应用,积累经验、提升能力的实践活动。实习的主要对象是: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初次执业或转行人群及需补充实践经验的从业者。所以,对于初参与工作的人要求实习是必要的。但对于有多年实践经验的人,重新执业时让进行实习,就失去了意义。反而成为搞形式走过场,甚至浪费管理资源。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法律规定律师重新执业需要重新实习
《律师法》未规定原执业律师重新执业需要实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初次申请律师执业需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也未规定原执业律师重新执业是否需要实习。说明从法律规定来说,原执业律师重新执业也不需要重新实习。如:广西等多地区即便注销超3年,仅需培训考核,无需实习。
三、如何看待有些地方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但一些地方的细则中按中断执业时长、注销原因划分,规定了一些实习的情形,各地的情况还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四川、天津等地规定,对普通的注销执业证超3年需按初次执业标准,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方可重新执业 。
这些属于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给管理对象增设义务的情况,根据立法法的规则,属于无效;也是没有实际意义而走形式,消耗社会资源的不良做法,是应该整改的。
2.有合理理由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实习的
如规定“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被撤销注销,重新申请需按初次执业标准,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再如甘肃未规定注销超过3年需1年实习,而规定原实习合格后超3年未首次执业需要重实习。这些是具有合理性的。
3. 公职/公司律师转社会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考核称职,经律协考核合格即可,无需实习 。也说明实习的目的是为了的掌握实践经验,并非走程式。
三、观点与建议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它和作为行业协会的地方律协,都并无立法权。在办理律师重新执业备案手续的过程中,增设新的条件,增加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是违法的。特别是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各地方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各行其事,破坏法律的统一;而且让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实习,这是背离了实习的意义,演化为搞形式走过场;有些地方甚至可能是滥用之权,或者利用实习和培训创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统一整顿,保持法令的统一,杜绝执法机关滥用之权,随意执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