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1-21
不检查和核实财务资料,硬编新的犯罪线索
【办案记实】天水市“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纪要与解析(五)
当清水公安局查出原来办的被怀疑为回流的“天水泰某某经销部”给对外股东的转款是归还垫资款等实际支出,正常讲不构成犯罪,但发现被当作收发票的发包方企业负责人的实际施工人王某某下面具体干活的人,说不认识办理结算的开票企业负责人(因结算业务是王某某直接联系的他们不知道),而且说他们是收发票的发包方即中标单位的人(因为工程施工都是以中标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时,就认为施工人收到的业务款属于又回到了收发票的付款企业,也是回流,所以得出这些干活的人不是开具发票企业的人,因而开具的发票就不是有真实业务的结论。这样就不需要考虑股东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负责人王某某收到的钱不管是否实际支出了,连下面具体干活的人收到的钱都写成回流,将涉案金额增加一倍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而全国建筑行业工程项目都是农民工个人挂靠和承包完成的。所以在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予批捕时,清水县公安局和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就推想得出其他企业所有的开出的发票都没有真实业务的结论,以对嫌疑人在检察院询问时不自动认罪进行打击。
于是就把完成工程项目付工程款时收到发票的发包方企业和实际干活的人施工人叫到税务局,让干活的人承认他们是发包方企业(收到发票的企业)的人,不是替他们办理结算的开发票单位的人。讲述“实际干活的人不是办理结算(即开发票)的企业的人就是没有真实业务”的“道理”,由税务局的人在事先打好的写成“虚开”发票的笔录纸上,让发包方企业的人和干活的人说收到发票的张数和金额及付出的工程款的金额,承认收到多少发票后签字。不签就不让走把他们留到很晚部分人不得不签字(也只是很少的部分人签了)。有施工人在向做笔录的人问清认可他提供的发票是真的时,质问:既然发票是真的为什么是虚开时,做笔录的人竟然说:“是上面安排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最后让划掉“虚开”两个字才让财务人员签了字。有的干脆不认可这种说法没有签字。最后对签了字的人以清水县公安局的名义形成最初的笔录(案卷中的笔录写的是清水县公安局的)。
然后,就由天水市税务稽查局这个连财务资料都没看过,更不要说核查每一笔业务、其实根本没有资格对外做出决定的税务局内部机构,将在之前各税务辖区分局检查过没有问题的其他企业全部的业务开具的发票,都叫做没有真实业务,将几个在他们笔录上签了字的收取发票的付工程款企业的合同相对方的开具发票企业,作为新的“犯罪线索”向公安局第二次移送了其它企业的案件。
由天水市税务稽查局第二次向公安局作为犯罪线索移送的企业,是在刑事案子开始之前,税务局各辖区分局专门检查过没有问题,而退回到后来成为嫌疑人的财务经办人住所兼办公场所。
而清水公安局在办理“泰某某经销部”一个企业的案件时,就把包括这次移送的全部企业在内的税务局检查完刚退回的全部企业的资料都扣走,还跑到兰州扣走了兰州税务局刚检查完退回来放在嫌疑人家里的外地企业的资料,一直到侦查结束才退还给嫌疑人。而天水市税务稽查局连财务资料都从未看过,更不要说核查每一笔业务。当然他们也知道所有的项目都是真实的,只是硬说成没有业务。更不用说依照法定的程序,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连对被处理移送的企业进行询问都没有通知过。
后来因以实际业务为基础开具的发票不可能造成税务损失,第二次检察院未批捕。公安局经过复议和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无果时,就又由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先对这些新的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发票企业系统中的发票在说“享受优惠资格”时,用他们和清水县公安局得出的荒谬结论说是“没业务”不算数;在计算“税收多少”时又把这些企业中的发票都当作正常的有应该纳税业务的不是“不算数”的发票。进而计算出享受优惠的数额算成是少交税,而仍以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这个内部机构名义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因嫌疑人申请复议和诉讼,尽管找借口不受理,但《决定书》未交给公安局或要回来了,刑事案卷中没有);对收到的发票的企业作出让重新交税(被说成“补税”)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税务局停止税务开票系统和公安局把部分证人变成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手段,使面临工程完工结算的企业等部分人不得不认可签字,并且交了税务局让重新交税(被说成“补税”)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钱,后又以“先交了不合适可以再退”的说法诱使其他一部分人交了该罚款。再将《处罚决定书》等资料交给公安局作为造成税务损失的凭证。(《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关详细情况另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