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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分工伪造材料骗贷33万,当事人有前科且初期供述不实,贷款诈骗罪缓刑辩护如何突破

大律师网     2026-09-23

导读:团伙分工伪造材料骗贷33万,当事人有前科且初期供述不实,贷款诈骗罪缓刑辩护如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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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贷款诈骗罪,这是典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刑事犯罪。随着信贷产品迭代,当前团伙化、流水线式的骗贷案件持续高发,不仅直接冲击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体系,也给金融监管秩序带来不小挑战。

 

在这类案件的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审查标准历来严格,尤其是针对多人共同犯罪的层级划分、有前科人员的量刑裁量、前期供述存在瑕疵的案件,办案机关对从宽处理和缓刑适用的把控往往更为审慎,辩护空间看似狭窄。

 

案情梳理

全文已完成脱敏处理,所有办案机关、人员信息均已隐去,不涉及任何具体可识别信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化流水线骗贷共同犯罪,全案共7人参与,形成了核心组织者、名义借款人、居间介绍者三层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完成整套骗贷流程,涉案总金额达33万元,刚好落在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法定量刑区间内。

 

团伙的运作模式十分清晰:主犯统一制定骗贷方案,负责伪造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套审批材料,为借款人虚构公职人员身份,全程掌控犯罪节奏和赃款分配;居间人员负责物色、对接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员作为名义借款人,由借款人配合提交虚假材料、完成面签放款,贷款到账后团伙内部按约定比例分赃,仅有极少量资金被用于象征性偿还贷款。

 

本次犯罪的发起者和实际控制人为曾某,名义借款人靳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配合完成骗贷流程,已另案处理。 我方当事人叶某,在整个链条中仅属于居间介绍人员,只负责引荐对接、撮合双方,既没有参与伪造虚假材料,也没有接触、管控赃款,更没有参与前期犯罪策划,在整个犯罪流程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案另有金某杰、刘某强、章某庆三名居间人员参与涉案,全案涉案总金额33万元,其中叶某实际违法获利5.1万元,金某杰获利4.1万元,剩余两名居间人员全程未获得任何实际收益。

 

案发后,名义借款人仅向银行归还本息不足1.05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本案的先天辩护条件十分不利:叶某此前有抢劫罪前科劣迹,且投案初期存在侥幸心理,供述内容存在明显瑕疵,无法满足自首的认定标准,原本面临极高的实刑风险。正是在这种多重不利因素叠加的情况下,林智敏律师接受家属委托,通过精细化的量刑辩护逐一化解不利情节,夯实从宽依据,最终成功为叶某争取到缓刑结果,完全达成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预期。

 

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结合卷宗材料和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来看,本案集中了多重天然辩护障碍,也是当前团伙类贷款诈骗案件中非常典型的辩护痛点:

 

当事人叶某存在抢劫罪前科劣迹,属于量刑时的从重考量情节,相较于无违法记录的行为人,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审查标准会更加严格,实刑概率本就偏高

本案涉案金额33万元,刚好达到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对应的基础量刑区间十分明确,原生的轻判空间本身就非常有限

叶某投案初期没有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未能第一时间完整供述案件细节,完全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认定要件,直接缺失了一项重要的法定从轻情节

本案属于7人参与的多人团伙犯罪,各涉案人员的行为相互交叉、事实关联紧密,如果不能精准完成罪责切割,当事人仅起到辅助作用的行为很容易被拔高评价,最终导致量刑加重

 

质证对抗与裁判思路

公诉方指控逻辑

庭审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全套贷款申请资料、虚假资质证明、资金流水、涉案笔录、归案经过等,用以证实当事人参与了本次团伙贷款诈骗的居间撮合行为,客观上直接促成了贷款诈骗既遂,涉案金额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当事人存在前科劣迹、初期供述不完整的客观情况,公诉机关对缓刑适用持审慎态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符合此类金融犯罪案件的常规从重裁量尺度。

 

辩护方核心质证意见

我方对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结合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从犯、坦白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发表了质证和辩护意见:

 

1. 从行为实际作用来看,本案所有核心诈骗环节全部由主犯完成,当事人仅实施了居间对接的辅助行为,完全没有参与核心诈骗流程,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则

2. 叶某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供述内容稳定、完整,完全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同时家属已经代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足额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3. 结合全案情节,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在团伙中的参与层级极低,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部从宽情节,完全符合法定从轻处罚和缓刑适用的条件,恳请法院结合当前金融犯罪的审判实务,对当事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贷款诈骗罪罪名成立。合议庭对全案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结合刑法规定和金融犯罪审判实务,最终采纳了我方全部核心辩护观点:依法认定当事人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同时确认其庭审坦白、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各项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综合考量了本案的整体危害程度、当事人的实际参与地位、悔罪表现以及损失修复情况,认为当事人虽有前科,但本次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得到有效修复,不存在再犯罪的风险,完全符合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最终采纳了我方提出的轻缓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叶某因犯贷款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总结

本案同时叠加了前科劣迹、前期供述瑕疵两项核心不利情节,在同类金融团伙犯罪中,本身就属于缓刑适用难度极大的案件。从本案的办理过程和最终裁判结果可以看出,针对贷款诈骗罪团伙从犯的辩护,绝不能只单一依赖认罪认罚情节,必须做到法律条文与实务裁判经验深度结合。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对金融犯罪的量刑裁量,更看重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实际参与作用、悔罪态度以及损失的实际修复情况,并不会单纯依据涉案金额、前科情节直接作出从重判决。 本案通过精准的精细化量刑辩护,有效抵消了各项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也为同类存在多重量刑不利情节的贷款诈骗从犯案件,提供了一套可参考的缓刑辩护实操思路。

 

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深耕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类等涉金融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轻罪量刑、缓刑适用的实务案例。办案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托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实务与类案裁判规则,精准区分金融犯罪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实刑与缓刑的适用边界。 林智敏律师尤其擅长针对团伙犯罪、高额涉案金额、存在前科劣迹、供述存在瑕疵等疑难复杂、量刑天然不利的案件,制定精细化、适配性极强的专属辩护方案,通过精准阅卷、规范质证、有效开展量刑协商,穷尽所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与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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