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02
2026年8月27日14:30.靖霖武汉所第205期内训准时召开。本期例会主题为《类罪辩护》系列课程第四:《未成年人涉性犯罪的辩护》,由靖霖武汉所合伙人李文丽律师、实习生南可欣主讲。会议由马红红律师主持。
主讲环节
性侵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李文丽律师、实习生南可欣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办案经验,围绕性侵类犯罪的司法认定要点与辩护实务开展深度讲解。
首先,南可欣指出,性侵犯罪多发生于封闭私密场景,普遍存在言词证据一对一抗辩的现实困境,醉酒型涉性案件、未成年人涉性案件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裁量争议尤为突出。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司法裁判及刑法理论观点,辩护工作需要针对“违背妇女意志”与否进行充分取证、说理,对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开展精细化审查。
从辩护人的立场来看,醉酒型强奸案件不能简单以被害人事后主张不同意或者未获同意、性行为实际发生而事中处于“醉酒”状态直接推定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一来,可以结合酒精检测数据,依据酒精代谢规律回溯案发时段被害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区分普通醉酒与达到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程度的中毒层级。二来,性同意效力的判断应在被害人“没有反对”的基础上,考察是否存在夫妻、恋人、不正当两性交往等亲密关系,或是该性行为发生于特殊场景,再行判断是否需要另外查证被害人的“明示同意”。同时,因为醉酒因素干扰,在被害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没有中途接打电话、浏览网页等的情况下,证明被害人事中所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系在清醒状态下完成非常困难,为此,辩护工作可以尝试挖掘性行为发生之前双方的合意证据,结合现场客观痕迹加以印证。
同时,南可欣提及,需要注意区别“诱奸”与欺骗型准强奸罪的提法,被害人仅有动机错误,而无误认行为性质与行为人身份的事实错误的,不构成欺骗型强奸犯罪。
此外,南可欣还针对未成年人涉性案件指出此类案件无罪、不起诉、定罪免刑、寻求监护人管教或者专门矫治教育,以及罪轻的规范依据,提及对于两小无猜条款“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释可以参考入库案例所展开的《刑法》第236条加重情节的范畴。
其次,李文丽律师结合司法统计数据指出,当前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持续高发,熟人作案、网络隔空猥亵已逐步成为该类案件的突出类型,涉案罪名涵盖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多个罪名,对辩护律师的综合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李文丽律师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落实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权益;若犯罪嫌疑人同样为未成年人,也应当结合其年龄、心理评估结果、社会调查结论与过往表现,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准确适用相关出罪、从宽处理规则。此类案件除刑事责任追究外,还涉及行政、民事多重责任: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场所经营者怠于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被害人一方还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当前司法实践推行“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基于同一事实的刑事、民事关联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合并审理,可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最后,李文丽律师指出,网络隔空猥亵是近年来该类犯罪的高发形态,部分行为人以招募童星、模特为幌子实施犯罪,若行为人先通过网络胁迫实施猥亵,再以私密影像资料要挟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照指导性案例应当分别评价为数罪,不能被后续的强奸行为吸收。李律师强调,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重视电子证据、言词证据的审查,重点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的稳定性,排除外界因素对被害人陈述的不当干扰;律师可推动网络平台及时阻断不良信息传播,必要时可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同时应当熟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办案程序: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开展,需准确厘清学校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认定边界,重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兼顾未成年人身心保护与个案公正裁判。
与谈环节
王繁洲律师
王繁洲律师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妇女意志的认定存在较多裁判尺度分歧,辩护工作应当跳出仅审查言词供述的思维定式,充分挖掘客观间接证据,精准把握定性边界,实现精细化辩护。
钟雯律师
钟雯律师结合学习体会,重点剖析了欺骗型、醉酒型性侵案件的实务争议,指出“违背妇女意志”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形态复杂多变。该类案件多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客观实物证据获取难度较高,整体呈现定罪容易而出罪较难的特点。
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围绕醉酒型性侵中“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认定标准展开探讨,提出个体认知差异、性格差异会影响被害人反抗的外在表现,不能套用统一化判断标准。
曹朝军律师
曹朝军律师指出,性侵类案件普遍存在言词证据对抗性强、实物证据先天不足的特征,辩护工作应当破除“唯报警时间论”的片面认知,充分考量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正视延迟报警、记忆偏差等客观情形,将聊天记录、视听监控、生物物证、就医材料等间接客观证据作为证据审查的核心。他强调,办理此类案件既要恪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政策导向,又要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依靠客观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实现人权保障与依法辩护的有机统一。
总结环节
胡少波主任对本次内训进行总结发言。首先,性侵类案件言词证据占比高,证据采信极易受到主观认知干扰,办案工作必须恪守证据裁判原则,破除对单一言词证据的路径依赖,构建全维度证据印证体系。辩护工作既要审慎甄别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重点研判报案动机、报案时间差、陈述前后矛盾等关键细节,也要充分挖掘监控记录、伤情痕迹、生物物证、心理评估等客观证据,以客观证据校验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针对下药、醉酒等涉及“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认定的争议案件,司法裁判尺度存在差异,不宜机械坚持无罪辩护,应当立足全案证据审慎选择梯度化的有效辩护方案。
其次,该类案件办理掺杂较强的社会情感因素,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沟通,需要剥离情绪干扰,将论证逻辑回归证据与法律规范本身。在赔偿谅解工作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类案件谅解环节的特殊性,摒弃普通刑事案件的固有办案思维,严守执业行为边界,规避与被害人不当接触带来的执业风险,审慎有序开展协商工作。
最后,胡少波主任强调,性侵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普遍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律师接待时应当注重共情倾听,构建稳固的委托信任关系,这是实现辩护效果的重要基础。律师办理该类案件,既要深耕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也要实现法理、情理的平衡。
律师介绍
李文丽律师,中共党员,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8 年执业以来专一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大量不起诉、撤案、缓刑、二审改判类刑事案件,擅长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涉性犯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