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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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宗毒品案律师李文丽、黄英:大宗贩毒案死刑改判无期,主从犯之辨

大律师网     2026-09-04

导读:开篇引入 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大宗毒品贩运案件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成功为当事人保命。虽然本案在定性层面

开篇引入

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大宗毒品贩运案件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成功为当事人保命。虽然本案在定性层面(同城短距离毒品运输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但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主动放弃死刑适用建议、法院同意判处无期徒刑的关键,还是在于主从犯地位的辨析。笔者认为,本案在主从犯的认定以及证据审查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故撰文分享,同城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适时另行撰文讨论。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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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从云南前往湖北接收一批约7公斤海洛因,并计划在当地进行分销。事后,杨某某返回云南,管某某则留在湖北与多名买家接洽验货。随后二人先后被抓获,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指控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杨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同时依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建议判处杨某某死刑、管某某无期徒刑。


辩护难点

1.同案犯管某某最先到案、认罪认罚并主动供述藏毒地点,更容易影响办案机关对杨某地位的判断;

2.管某某的对于不认识毒品买家的辩解无客观证据查证,而管某某又供述系受到杨某某指使,使杨某某有口难辩;

3.杨某某主动联系送货人且全案活动经费由杨某某支付,致使司法人员倾向于推定杨某某起主导作用。


辩护策略

1.证据不利于杨某某,如何破局?

2.开庭时间紧迫,如何短时间内找出对杨某某有利的证据?

3.有利的零散证据,如何串联并达到引起法庭的重视的目的?


辩护要点

杨某某供述前后矛盾,其无罪辩解始终未被办案机关采信。但管某某认罪态度明确、指认逻辑 “清晰”,检察机关基本采纳其供述,在二人中将杨某某锁定为主犯。我们阅卷后,带着问题有针对性的会见杨某某,充分听取杨某某辩解,在分析可行性的基础上围绕全案证据展开精细化梳理,将重点放在第三方供述及其他客观证据上,从三个核心维度突破辩护难点。

一、剖析证人证言,提出管某某不是受到杨某某指使的可能

管某某与杨某某互相指认对方是主犯,二人因存在直接利害冲突,供述可信度存疑,单纯采信任何一方均可能导致事实误判。那么,到案的多名买家及第四人怎么说的呢?

(一)买家证言

1.买家均供述认识管某某,少部分买家供述认识管某某和听说过杨某某,这为笔者提出杨某某辩解不认识买家提供了可能。

2.到案多名买家均供述在与管某某沟通过程中,管某某主动透露自己是替金某某做事,但均表示不知道是做什么事情。该证言为笔者提出管某某实际是帮金某某做事,而非杨某某做事提供了可能。

除此之外,买家的证言均只能证明是管某某将毒品拿给他们,但无法证明管某某是自己拿给他们还是被人指使拿给他们。基于毒品案件的隐蔽性,相关电话信息及使用电话的人均不知晓是何人。笔者认识到,仅仅依靠买家模棱两可的证言,是不足以引起法庭重视的。

(二)第四人的证言

管某某多次表示是跟买家见面以后,才发现买家是其认识的人。但通过对第四人证言中只言片语的审视,发现管某某应当在未见面之前就已经知道买家是谁,这与其供述明显矛盾。而这一前后时间点的不同,也为笔者后续关注客观证据并找到有利佐证打下了基础。

二、深挖证据时间线,点明供述矛盾,否定指使关系

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仅通过对部分言词证据的剖析和否定想要达到撼动“指控事实”的目的是十分艰难的。笔者也深知,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意图直接在客观证据中找到谁是主、谁是从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为此,从时间前后着手,深挖客观证据并形成强有力的时间线,成为了辩护的重中之重。

1.从恢复的手机信息中,找到了一条可以佐证上述第四人证言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明确显示时间在杨某某和管某某到达湖北之前。

2.从通话记录中,找到了一条可以佐证管某某早已认识其中一个买家的记录。

以上客观证据可以证明管某某所称“杨某某联系下家后指使其送样品”的供述不真实,二者之间不存在指使与被指使的关系。但还是不能忽视管某某可能会对此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为此辩护人确定了在庭审发问时,首先将管某某对买家的认识时间点精准确认,再在质证环节对此详尽质证的庭审策略。

三、厘清资金往来、历史行踪轨迹等,增强杨某某言词的可信度

(一)厘清资金往来,截断以花销定主从的指控逻辑

针对“杨某某垫付花销即为主犯”的认知倾向,我们通过逐笔核对二人资金流水发现,本次湖北之行的花销虽从杨某某微信账户支出,但支出总额(约4400元)与案发前两个月管某某转给杨某某的金额(约4800元)大致相当。结合杨某某的辩解,可合理推断:二人曾商议以杨某某先行垫付费用的方式,抵扣其对管某某此前的欠款。这意味着,涉案资金往来本质是债务结算,而非主犯对从犯的经济控制,仅凭垫付花销无法直接认定杨某某的主导地位。

(二)梳理历史行踪轨迹,从地域熟悉度合理怀疑杨某非主犯

本案侦查机关调取了两人多年的历史行踪轨迹,笔者发现杨某的轨迹非常干净且单一,但管某某恰恰相反,经常往来于敏感地方且多次往来于湖北(案发地)。结合两人供述时,对于案发地的描述,可见管某某对案发地的熟悉程度。毕竟是大宗毒品散货,基本不可能找个不熟悉当地行情的人做主。

综上,杨某某和管某某均是受到他人指使来湖北接货散货,彼此之间既无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也无指挥与服从的层级。


辩护成果

一、抓住庭审机会、推动证据补充,量刑建议主动调整

首次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上述要点展开详实质证与严密论证,成功促使法庭与公诉人高度重视主从犯认定的争议焦点。经法庭提示,公诉机关启动补充侦查程序,进一步收集到印证“二人背后有不同指使人”的关键证据,为后续量刑调整奠定基础。

二次庭审时,公诉人当庭明确认可“杨某某系从犯,且两人之间不存在主从犯之分”的辩护观点,并主动将对杨某某的量刑建议从死刑调整为无期徒刑。庭审现场,杨某某在最后陈述结束后,当庭向辩护律师大声道谢,这一幕不仅令人动容,更直观体现了有效辩护对当事人命运的重要影响。

二、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明确从犯地位

好事多磨,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了杨某某的从犯地位。具体评价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某和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管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这与指控的“杨某某指使管某某...”虽然仅多了三个字,但意义确大不相同。


写在最后

刑辩工作的价值,从来不只是法律条文的生硬套用,更在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捕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细节;也在于在控辩对抗的专业格局中,以严谨的证据论证推动各方达成理性共识。

本案从“死刑量刑建议”到“无期徒刑判决”的转折,是对“精细化证据梳理、精准化法律论证”的肯定,也离不开与办案机关之间的良性沟通,通过专业对话,让辩护观点被充分倾听、被理性采纳。

笔者愿以本案为引,为同类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一份可参考的辩点思路,更想再次强调:在贩卖、运输毒品等重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辩护一直很重要。在客观证据不足,主要供述真假掺半、难以辨别的情况下,辩护如何展开、如何破局,对刑事律师的专业能力是一种考验。

有时候,不得不说我们都是幸运的。幸运于能从“既定的”事实和证据中,找到蛛丝马迹;幸运于我们的意见能够被听见;幸运于我的当事人能够明辨自己应罚当其罪。



作者介绍

李文丽

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擅长经济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涉及性犯罪辩护。

2018年取得专职律师资格并在武汉执业,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曾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武汉市律协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2024年加入靖霖武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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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英

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在校时曾在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获得多项个人及集体荣誉,毕业后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工作,在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涉性犯罪等领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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