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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网络犯罪律师李文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虚拟定位案件辩护实务解析

大律师网     2026-09-11

导读:2025年12月26日下午,由靖霖网络犯罪研究办公室主办、上海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虚拟定位案件辩护路

2025年12月26日下午,由靖霖网络犯罪研究办公室主办、上海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虚拟定位案件辩护路径探讨”专题研讨会在广州分所顺利召开。本次会议聚焦虚拟定位软件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可能侵害的刑法法益,旨在全方位拆解虚拟定位案件辩护关键问题。来自北京、天津、广州、浙江、太原、济南、武汉、贵阳等地靖霖分所的资深律师及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展开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的智慧碰撞,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专题一:安卓虚拟定位辩护(大牛助手APP案)

本专题由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宋飞杨委员主讲,由上海靖霖(太原)律师事务所苗巧娥委员、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胡婧委员进行与谈,聚焦用户授权、技术中立性与刑事追责的关联问题展开探讨。

宋飞杨律师聚焦虚拟定位软件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逻辑。他强调,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技术干预行为是否实质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其技术模式可分为“外部数据欺骗”与“内部系统破坏”两种本质类型。“大牛助手”案中,控方试图将其技术效果类推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干扰”与“破坏”,宋律师则指出这种类推认定存在显著的法律逻辑悖论:一方面,位置数据源于用户设备,用户授权软件管理自身数据的行为,与直接关闭定位权限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难以认定为“非法侵入或破坏”;另一方面,钉钉服务器功能始终正常运行,所谓“无法正常运行”仅指其基于虚假信息得出了错误的考勤结果,这属于商业逻辑上的“欺骗”而非系统安全层面的“破坏”。宋律师认为,辩护的关键在于严格区分“技术破坏”与“商业欺诈”的不同法益侵害本质,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苗巧娥律师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核心,探讨了对虚拟定位等网络技术行为进行刑事归责的界限。其核心观点与辩护思路在于,首先,判断技术是否“中立”,关键在于审查开发者的主观意图与对危害结果的控制能力。其次,在责任认定上,必须严格区分不同技术参与者的角色。最后,司法实践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其援引最高检的类似观点指出,单纯提供技术工具的行为本身,若未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这一立场旨在防止刑法不适当地干预技术研发领域,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胡婧律师指出,在“大牛助手”等涉技术犯罪案件中,尽管从法理上讲,有效的“用户授权”(即用户对相关行为的明确同意)本应成为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但当前司法实践尚未有直接据此出罪的判例。究其根源,问题不在于该理论不成立,而在于对“何为有效授权”存在实质争议。司法裁判通常不认可三类情形构成有效授权:一是行为超出用户明示或合理预期的授权范围;二是仅获得单方(如终端用户)同意,而未获相关平台或服务提供方的授权;三是开发者的实际意图与用户授权的目的存在根本性背离。因此,有效辩护的关键在于积极论证具体案件中的授权具备明确性、完整性与意图一致性,以跨越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认定鸿沟。


专题二:IOS外接设备型虚拟定位出罪辩护

本专题由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证据法高级顾问、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主讲,由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靖霖网络犯罪研究办公室主任陈沛文进行与谈,重点探讨了IOS外接设备型虚拟定位的技术原理及法律评价。

靖网办高级顾问朱桐辉副教授围绕“通过MFI认证外接设备对苹果系统进行虚拟定位”这一行为,从技术实现与刑法构成要件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该技术的本质是用户利用苹果官方认可的外接硬件设备,通过系统预留的合法数据交互协议与接口,将虚拟的位置信息回传至手机定位模块,整个过程并未“避开或突破”任何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也完全在设备间既定的授权通信框架之内。因此,该行为不符合非法控制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及“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双重要件。他以“学生用背景板应付导师查岗”及“硬件钱包与App协同”为例,生动说明了技术行为的欺骗属性,主张刑法对此应保持极度的谦抑与谨慎。

陈沛文律师针对“利用外置硬件对苹果设备进行虚拟定位”的行为,提出了清晰的辩护分析框架。核心在于必须厘清三个根本问题: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具体是哪一个?系统中的哪个数据被“增、删、改”?侵害行为究竟是如何实施的?基于此框架分析,技术交互涉及三个主体:外接硬件、用户本地设备及外部服务器。所有实质性的数据修改与控制行为,均仅发生在用户自有设备与合法接入的外接硬件之间,这属于用户对自身设备的控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对于外部服务器而言,其与用户设备的交互是正常的请求与响应过程,用户向其提供虚假位置信息,本质是一种“欺骗”行为,而非对服务器系统功能的“干扰”或“破坏”。因此,此类行为不满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争议更可能属于民事违约或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专题三:虚拟定位案件司法鉴定质证破局路径


本专题由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张警语委员主讲,由上海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姜沛之委员、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青委员进行与谈,深入剖析司法鉴定意见从技术原理审查到证据效力否定的质证方法。

张警语律师揭示了虚拟定位等网络犯罪案件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深层依赖与审查难题。核心在于,司法机关因专业壁垒往往过度依赖鉴定结论,使其实际取代了独立的法律判断。他指出,有效的审查需兼顾形式与实质:形式上应核查鉴定资质、程序合规性与数据流转链条;实质上则须检验方法是否科学、推理是否充分,并严格防范鉴定结论超越技术描述而直接进行法律定性。他强调,当前鉴定意见主要存在三重风险:一是无效重复,仅复述当事人已承认的事实;二是导向性陈述,夹杂“干扰运行”等价值判断却未对应“侵入”等具体犯罪要件;最关键的是“概念混淆”,即鉴定采用技术规范中宽泛的“破坏性程序”定义,而司法人员误将其等同于《刑法》中与“计算机病毒”并列的狭义概念,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必须明确技术鉴定与法律认定的界限,定罪量刑应基于司法机关对构成要件的独立判断。

姜沛之律师结合办案实践,从辩护人的视角,分享对“涉及虚拟定位等新类型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的体系化思路。她指出,审查首先应当聚焦于五个形式要点:鉴定机构与人员的资质;委托主体和事项;送检材料的同一性与完整性;保管链是否完整可溯;鉴定文书本身的格式。其次要审查四个实质要点:技术分析的科学性;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与全面性;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意见与案件的关联性。最后,姜律师强调,辩护人的核心工作就是引导法庭认识到,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而非“结论”,它必须经过严格、充分的质证,辩护人必须运用专业的知识,从形式到内容,层层剖析,去伪存真,将那些不具备科学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从而维护程序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青律师强调,鉴定意见是虚拟定位类案件是否构罪的关键之一,她以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检察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说明最为首要的质证要点就是合法性审查,包括提取、保管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此外,朱律师根据相关案例梳理三种质证路径,分别是申请鉴定人出庭、聘请专家辅助人以及自行再次委托鉴定,分享自身办案经验,为此类案件辩护提供更为清晰的思路。


专题四:虚拟定位技术应用的法益侵害与责任划分

本专题由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双双委员主讲,由上海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进飞委员、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文丽委员进行与谈,着重研究了多元法益侵害界定标准与刑民责任划分规则。

黄双双律师全面梳理了该技术在诈骗、游戏作弊、考勤规避及逃避监管等场景中的应用形态与危害。她指出,虚拟定位行为在刑事责任认定上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关键在于技术是否实质侵入系统、突破安全防护;而在民事层面,则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规制。黄律师进一步强调,刑民责任的区分核心在于行为性质与危害程度:刑事定罪需具备“侵入系统”“情节严重”等要件,侧重网络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民事不正当竞争则更关注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主观恶性要求较低。她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对于仅破坏游戏公平性但未侵入服务器的虚拟定位插件,宜通过民事索赔与行政查处予以规制,倡导构建“民事先行、刑事补充”的阶梯化治理范式,以实现技术滥用行为的精准法律应对。

张进飞律师指出,虚拟定位技术的应用可能侵害五类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一是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如非法泄露个人敏感信息或篡改定位导致误导与损失;二是侵害财产安全法益,包括直接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或损害虚拟财产;三是侵害网络安全法益,表现为破坏系统稳定、引发数据安全风险;四是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例如干扰交通管理、制造虚假公共安全事件;五是侵害商业竞争法益,涉及不正当竞争与滥用商业数据。此外,相关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刑事责任(如计算机犯罪、诈骗等)与民事责任(包括违约与侵权责任),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主体与情境界定其法律性质与辩护方向。

李文丽律师对虚拟定位及相关外挂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了补充与反思。她首先指出,在民事层面,将此类行为笼统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可能并不精准。她以网约车司机使用“甩单”外挂为例,提出其主体身份是否属于该法所规制的“经营者”存在争议,因此直接适用该法进行追责可能存在障碍。她认为,若行为在刑事层面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出罪,则在民事上也难以径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施以处罚。其次,李律师将视角延伸至行政责任领域,她提出,对于专门开发用于侵入、干扰网络功能软件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仍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在辩护或合规分析时,需建立刑事、民事、行政的全方位法律责任评估框架。


总结与展望:聚焦虚拟锚点,打通技术壁垒

会议最后,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靖网办主任陈沛文律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实务核心要点。他针对此次研讨会的议题以及与谈嘉宾提出的问题,总结出在面对虚拟定位等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应确立“三全辩护法”的系统性策略。

第一,建立全流程思维。这要求辩护工作贯通技术实现与诉讼程序两大流程。一方面,需深入理解涉案软件从安装到运行的全部技术原理与步骤,通过亲身测试,精准定位指控的争议点;另一方面,须精细规划从侦查到审判各阶段的辩护节奏,根据案件进程与承办人特点,策略性地选择沟通、提交意见及推动定性转化的最佳时机,以将专业辩护有效融入诉讼进程。

第二,进行全方位思考。辩护不能仅攻击单点漏洞,而必须对控方的整个指控逻辑体系进行多维度解构与反驳。这需要从四个层面展开:技术层面,核实软件功能是否与指控相符;证据层面,审查电子数据等能否确实证明危害行为与结果;法律适用层面,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厘清因果关系;危害实质层面,辨析行为侵害的究竟是计算机系统安全,还是其他法益(如商业公平、管理秩序),防止危害性被不当扩大。

第三,实施全领域作战。辩护是系统工程,需整合多方力量形成合力。对内,须与当事人密切配合,将专业意见有效转化为其有利的供述与辩解;对外,应借助专家辅助人等专业力量,破解复杂的技术证据与专业术语壁垒。同时,对于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黑鉴定”或不当外部干预,需依法采取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规制,为有效辩护创造更公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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