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04
2025年7月3日14:30,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第170期内训准时召开。本期例会主题为《强迫交易罪的实务解析与辩护要点》,由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黄英、邹慧颖律师主讲。会议由本月轮值主席刘江伟律师主持。
主讲环节
强迫交易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罪名,黄英律师和邹慧颖律师结合相关案例,围绕“市场交易秩序”这一主要法益展开,对强迫交易罪的核心要素进行了深入阐释。
首先,邹慧颖律师对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认定及手段行为进行了详细讲解。她提出,强迫交易罪的构成必须具备“暴力或威胁手段”这个关键要素。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具体行为涵盖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参与或退出投标”等五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交易”的理解应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必须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关系;二是手段行为的目的是迫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完成交易,并且交易金额差价在合理范围内。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认定,邹律师认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非交易双方的第三人能否认定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在实务中,大多采纳“统一型肯定说”,即第三方若其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犯罪。此外,犯罪对象的界定亦至关重要,只有被害人系交易的一方,方可认定为犯罪对象适格。
接下来,黄英律师系统梳理了强迫交易罪的情节认定要点。 她重点解析了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的认定与区分,强制行为致人轻伤或重伤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强调情节的精准把握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刑罚轻重的问题。
随后,黄英律师介绍了强迫交易罪的最新适用动态。伴随扫黑除恶行动的深入推进,该罪名已不再局限于涉黑涉恶犯罪中的次要角色,如今已成为民事债务清偿领域涉罪率极高的常见罪名。 因此,掌握此类案件的办理思路与有效辩护策略至关重要。黄英律师进一步分析,针对债权人强制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情形,辩护应紧扣债权人拥有合法债权这一正当基础,据此否定强迫交易罪的成立。至于债务人强制债权人接受高价抵债的情形,由于债务人负有足额清偿义务,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需据此制定周密的辩护方案。
黄英律师强调,针对强迫交易罪进行辩护时,需紧扣“市场交易”的核心要素,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指导下,明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争议的界限,以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与谈环节
李文丽律师
李文丽律师表示,课程聚焦于高利贷、强制借贷等实务中的热点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揭示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罪名适用的复杂性,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甘丽蓉律师
甘丽蓉律师强调,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必须把握“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而区分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逾越了市场交易的合理界限。同时提出,应当依据行为手段(例如软暴力、言语威胁等)来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明确不同罪名所侵害的客体及行为特征。
达庆鸿律师
达庆鸿律师强调,选择罪名对辩护成效具有重要影响。针对强迫交易罪,律师必须审慎分析案件事实,精确掌握犯罪构成要素,并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案例,以罪名作为开展有效辩护的切入点。
马红红律师
马红红律师指出,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威胁”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持续时间、胁迫强度及被害人心理承受能力。针对情节严重的弹性条款,须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建议在辩护过程中应注重量化标准的充分论证。
张熊悦律师
张熊悦律师建议,在判断交易“明显不公平”时,应超越单一的价格标准,全面评估交易的各项条件,包括合同的期限、支付方式等因素,并考虑受害人在交易中的议价能力。
刘上律师
刘上律师指出,不同地区对于暴力程度和金额标准的认定存在差异,建议在实务中针对性地检索案发地的相关规定,以优化辩护策略。他认为,强迫交易罪作为情节犯,其“严重情节”的界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避免机械地适用量化标准。
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对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深入探讨,借鉴学者的观点,提出了“交易相对方”原则以及招投标等例外情况,为该罪名主体的精确界定提供了理论上的参考依据。
王颋律师
王颋律师指出,强迫交易罪在行为模式上表现为“伪装成交易的威胁”,其侵害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以及市场秩序。他结合具体案例,强调了持续性心理伤害以及市场竞争中新型违法行为形态的重要性,并建议利用系统化工具对罪名进行整合,以增强实务操作的应对能力。
曹朝军律师
曹朝军律师表示,课程以强迫交易罪为切入点,做到了“麻雀虽小,解剖不少”。课件制作结构有序,先后从犯罪主体、行为特征、情节严重性到具体案例,层层递进,逻辑严谨、张弛有度。尤其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聚焦争议点,深入挖掘辩护的可能性。
总结环节
鲍智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强迫交易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必须明确区分正常的市场交易博弈与非法的胁迫行为,指出市场中常见的议价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
鲍智律师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阐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以实现有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