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02
2026年1月15日14:30.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第187期内训准时召开。本期例会主题为《量刑辩护》系列课程第三期:《数罪并罚中量刑争议问题》,由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文丽律师主讲。会议由邹慧颖律师主持。
主讲环节
数罪并罚作为刑事量刑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对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进行综合性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的量刑不仅涉及法定原则的具体运用,还存在诸多颇具争议的焦点问题。李文丽律师依据相关文件,对数罪并罚中的量刑争议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
首先,数罪并罚的量刑原则涵盖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及并科原则,这些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刑种组合情形。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即死刑或无期徒刑吸收其他较轻主刑;限制加重原则针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同种自由刑,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执行期限为二十年,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执行期限为二十五年;拘役合并执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管制合并执行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附加刑,不同附加刑之间互不吸收,财产刑需累计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处理。依据湖北省最新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数罪并罚时,若总和刑期不满五年,减少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且刑期越长,可减少的幅度相应增大,这为量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标准。
其次,在司法实务中,数罪并罚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直接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依据相关规定,立功、累犯等情节应先对个罪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刑罚后再进行并罚,而非在合并刑期后再适用相关情节,以此避免量刑失衡。主刑折抵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在先判处拘役后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下,拘役刑期是否折抵有期徒刑,不同地区的判例存在差异。同种罪名的并罚问题有明确的规则,宣告后发现的同种漏罪应实行并罚,而宣告前的同种数罪通常按一罪处理,仅将遗漏事实纳入量刑考量范围。
最后,缓刑适用是数罪并罚中的重点争议领域。法律虽未禁止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但存在诸多限制性情形,例如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部分特定犯罪如强奸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等一般也不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后发现漏罪或新罪,通常应撤销缓刑并实行并罚,但若漏罪情节轻微,仍可争取再次适用缓刑。关于缓刑考验期的折抵问题,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前罪缓刑考验期不属于刑罚执行期间,不应予以折抵,另一种观点参考最高院相关精神主张可以折抵,在辩护过程中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有利主张。李律师强调,数罪并罚的量刑辩护需精准把握法定原则与实务规则,既要保证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要充分考量个案的特殊情况,通过专业辩护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与谈环节
李律师的课程内容引发了在场与会人员的交流和探讨。
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聚焦数罪并罚中的两大实务争议,一是立功情节的适用范围,其主张当当事人于数罪案件中检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且构成立功时,应从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认定该立功情节适用于全部罪名,而非仅适用于单一罪名;二是漏罪的认定时间节点,其认为漏罪的起算时间应为侦查机关立案之时,而非判决之后,即便在前罪执行完毕后才对漏罪作出判决,依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规则。他强调,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辩护工作应优先考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甘丽蓉律师
甘丽蓉律师结合最高检指导案例,提出缓刑折抵的相关思考,认为同一事实再审后宣告缓刑的,已执行的缓刑可参照案例精神进行折抵。此外,鉴于法律并未限制立功情节仅适用于数罪中的某一罪名,对于成立立功情节的相关罪名,均应准予适用该情节。
达庆鸿律师
达庆鸿律师指出,当事人最为看重的是刑罚结果的确定性。他认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能仅仅粗略地告知量刑范围,而是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提供相对精确的量刑预测。这不仅是赢得客户信任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心所在。
刘江伟律师
刘江伟律师就数罪并罚在实务中的争议点进行阐述。一是不同刑罚种类的并罚问题,如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应遵循“先减后并”原则,确保罪刑相适应;二是漏罪的时间差争议,认为应将侦查机关发现漏罪的时间作为追溯节点,为当事人争取有利量刑;三是同种犯罪的并罚规则,提出同种犯罪发现漏罪时,应适用数罪并罚而非简单累加。
张熊悦律师
张熊悦律师认为,缓刑本质是“考验期”而非刑罚执行期,只有考验期满后才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因此普通漏罪案件中,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不应折抵刑期。此外,针对诈骗案中未处理的犯罪事实提出疑问,是否属于漏罪及救济路径以及遗漏犯罪事实与漏罪的区分及处理方式。
黄英律师
黄英律师围绕立功情节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分享了司法实务的中的规则变化情况:早期的参考案例认可立功情节适用于全部罪名,而最新案例则规定立功情节仅适用于重罪,之后再与轻罪合并处刑。同时,她提出,当新规则对当事人不利时,应如何从法理层面批判或反驳该观点。
曹朝军律师
曹朝军律师强调了数罪并罚辩护的基础与规范。一是夯实基础,《刑法》所规定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及并科原则,以此筑牢辩护的根基;二是明确方法,要求按步骤确定各罪的宣告刑,避免过早进行合并计算,从而确保各罪量刑的独立性与准确性;三是把握机会,法律争议点是协商的关键所在,律师必须扎实掌握量刑计算方法,才能够精准地争取到有利结果;四是追求规范,通过研究学习推动量刑尺度更加明确、量刑过程更加透明、量刑结果更加均衡,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文丽律师就在场人员的提问一一进行了解答与回应。
总结环节
合伙人鲍智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发言。
首先,鲍律师肯定了本次课程较强的互动性与探讨价值,认为认为相较于单纯听课,此类结合个案的小范围讨论更具实际成效。建议律所多开展此类活动以助力刑辩工作提升。
其次,针对撤销缓刑后处理、累犯认定、立功扣减、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合并处理等实务中的争议问题,鲍律师围绕各问题的法律适用、认定标准以及处理原则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并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探讨。
最后,鲍智律师强调,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观点存在分歧属于正常现象。在进行辩护时,不能仅仅依赖于法理认知,还需结合程序问题、证据瑕疵等因素来增加谈判的筹码,如此才能更有效地促使司法机关采纳相关观点,从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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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丽
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擅长经济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涉及性犯罪辩护。
2018年取得专职律师资格并在武汉执业,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曾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武汉市律协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2024年加入靖霖武汉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