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意图在经济诈骗罪立案条件中占据何种地位?
经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就是“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必须具有明知自己没有合法依据而意图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心理状态。这一心理状态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罪的重要界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经济诈骗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诈骗”行为的实质内涵即包含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因误解而占有是否构成经济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中,经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是构成经济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通过欺骗手段实现了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或处分。
对于“因误解而占有”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经济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因为“误解”通常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欺诈和非法占有的恶意,其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基于自身错误的理解而非故意欺骗。即使其占有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但因其主观恶性与经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不能认定为经济诈骗。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理解有误,却利用这种误解故意误导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就可能成立,进而可能构成经济诈骗罪。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 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时,司法实践中还会参考《刑法》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对于经济诈骗罪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并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了这一主观要件,并且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达到法定的数额或其他严重情节时,才能依法对行为人以经济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