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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在劳动纠纷中的具体运用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3-07    人已阅读
导读: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的制度。在劳动纠纷中,级别管辖的具体运用主要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

级别管辖在劳动纠纷中的具体运用是什么?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劳动纠纷级别管辖的基本定位。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在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

相关法条: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些规定间接体现了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基层法院解决的原则。

2.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劳动争议中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地域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等因素。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 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地方,通常为工作场所所在地。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符合实际履行情况,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关键因素。

2. 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可以以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从而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与法院间级别管辖有何不同?

劳动仲裁委与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确实存在级别管辖的不同。首先,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一般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劳动仲裁委级别管辖:

劳动仲裁委的级别管辖主要依据争议标的额大小、案情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目前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通常情况下,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能由上一级劳动仲裁委进行管辖。

2. 法院级别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级别管辖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涉外案件、认定无效的劳动合同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系统的级别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劳动纠纷中,级别管辖的应用原则主要是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通常情况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对于具有重大、复杂性,或者在较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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