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伤残赔偿年限规定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了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同一法规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确定八级伤残后,社保基金如何支付待遇?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保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具体来说: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伤残津贴:如果职工在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并存在劳动能力障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但一般情况下,八级伤残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因此通常不涉及伤残津贴的发放问题。若职工因伤残无法胜任原岗位且单位无法安排其他适当工作的,可能需要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详细规定。
工伤八级伤残赔偿年限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通过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来确定总赔偿金额。具体的赔偿数额需参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职工的实际工资等因素来计算。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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