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构成刑法147条罪行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3-23    人已阅读
导读:本答案将解析我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该罪名主要涉及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和意志状态。

构成刑法147条罪行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即对产品的质量不达标或者以次充好等事实有明确的认知,并且对此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行为人不仅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还需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预见,但仍然实施该行为,表明其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条款中,虽未明确指出“故意”,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当为故意。

违反刑法第147条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刑法第147条涉及到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该罪行是指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此类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就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于违反刑法第147条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以下法律制裁:

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对因其破坏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修复被破坏的生产设备或设施,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如第1165条等,明确了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147条在实际案例中,是否存在“误伤”正常维权行为的情况?

刑法第147条规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采取了过激或非法手段,对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害,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似乎存在触犯该条款的可能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常维权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区分非常重要。如果行为人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虽然其行为方式可能欠妥,但主观上并无泄愤报复或其他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而对他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害,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例如,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纠纷进行罢工,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罢工的规定,不应被视为破坏生产经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对“出于个人目的,毁损公私财物”等行为进行了明确,强调要区分正常的维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3. 合理行使权利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即使在维权过程中,也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边界,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虽然理论上看似存在“误伤”正常维权行为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结果等因素,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刑事化处理正常的维权行为。

构成《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却仍积极实施或放任这一行为的发生。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结合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进行全面审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困扰您?大律师网是您的最佳选择!我们汇聚了数万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各种法律疑难。无论是文字、电话还是视频咨询,我们都能满足您的需求。点击咨询,让我们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