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辩护权何时开始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从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就拥有了辩护权。此外,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嫌疑人都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哪些环节必须进行公开审判?
在刑事诉讼法中,公开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和透明度。公开审判主要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媒体等参与旁听。这样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公众对司法判决的信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 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也应当公开进行。”
3. 另外,第一百九十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公开审判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以上法律条文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但即使如此,法院仍需对此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给出合理的解释。
非法证据在刑诉中的界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这些手段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证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如非法搜查、扣押、监听、诱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如超过法定期限拘留、逮捕后获取的口供等。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全程供述的情况进行。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以上法规明确了非法证据的界定,并强调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开始阶段即享有辩护权,这一权利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旨在确保公正审判,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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