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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要求通知相对方?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法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确实要求通知相对方。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明显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要求通知相对方?

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项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免受因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行使这一权利后,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解除权的产生:预期违约发生后,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这是因为预期违约破坏了合同双方基于信任而建立的交易关系,使得守约方对合同履行的期待落空,赋予其解除权符合公平原则,保护其免受进一步损失。

2. 损害赔偿请求权:预期违约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这些损失可能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的费用、为替代交易额外支出的费用等)以及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如丧失的商业机会等)。

3. 继续履行的选择权:在特定情况下,守约方也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尤其是在金钱债务或者其他非人身性质的债务中,且继续履行对守约方更为有利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但此选择需以违约方具备继续履行的能力和条件为前提。

4. 违约金的支付: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预期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事先约定的惩罚性或补偿性金额,旨在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并威慑违约行为。

5. 定金责任:若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且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守约方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没收定金作为违约赔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合同履行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怎样分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履行能力的合理怀疑,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非无条件,主张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举证责任的分担情况如下:

1. 主张方举证责任:首先,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以下简称“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主张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这可能包括对方的财务状况恶化、资产大幅减少、商业信誉下降、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等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

- 对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虽可能存在履约风险,但已提供适当担保(如财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等),则主张方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方还需举证证明对方未提供或拒绝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 及时通知对方及说明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主张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了这一程序性义务,如通知函件、送达记录等。

2. 对方的反证责任:对方(即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接到主张方的通知后,若对主张方的抗辩理由提出异议,应承担反证责任,即提供证据反驳主张方的观点,证明自己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已提供了适当担保。例如,对方可以出示财务报表、资产证明、信誉评级报告、担保合同等材料,以证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济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或者已提供了足以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举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合同履行中主张不安抗辩权时,主张方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确切证据,包括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以及已履行通知义务等;而对方在反驳时亦需承担反证责任。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受《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

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仅要满足法定的条件,还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这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环节。建议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确保程序合法,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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