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额外补偿为日工资的200%。
2.补偿金额 = 日工资收入 × 未休年休假天数 × 2,日工资收入 =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即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21.75天。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新进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职工离职时,若未休满应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3.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