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是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其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此类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若发现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这意味着,受害者无需履行套路贷合同中的还款义务,且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若合同中存在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亦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受害者有权要求套路贷实施者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若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受害者还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若报警后警方以“不属于管辖范围”或“证据不足”为由未立案,受害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应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的,应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责的,应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受害者收到通知书后,可在七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提交补充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以证明套路贷的违法性。
若复议结果仍不予立案,受害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上级公安机关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若公安机关仍不立案,受害者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将立案情况告知检察院。此外,受害者还可向当地政法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推动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