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的违法性具有双重属性: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取决于行为规模、能源消耗及衍生风险。
根据《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个人使用家用电脑进行低耗能挖矿(月耗电量低于300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5000元以下罚款及设备没收;
企业级矿场存在使用国家补贴电力、月均耗电超1万度、造成电力基础设施过载或涉及非法集资等衍生犯罪的情形则直接触发刑事追:。
行政处罚体系包含三个维度:
1. 设备没收,包括矿机、变压器等专用设备;
2. 经济处罚,对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矿场按耗电量处以每千瓦时2元的加价电费;
3. 信用惩戒,违规企业将被列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限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某矿场因私接小区供电线路导致区域电网波动,除没收249台矿机外,还被追缴违法所得127万元,并处以等额罚金。
刑事追责标准呈现严格化趋势。司法实践中,构成犯罪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10台以上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污染环境排放有毒物质超标3倍以上。
虚拟挖矿行为可能触犯六大类刑事罪名,其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如下:
1.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构成要件:未经许可从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或资金结算业务。
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未完成能耗项目登记或使用未通过3C认证矿机的,均属非法经营。
量刑标准分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额25万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构成要件:通过植入木马、DDoS攻击等方式控制他人设备挖矿。
司法认定关键在于"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具体标准为控制10台以上设备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3.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构成要件:矿机散热废水、电子废弃物未合规处理导致环境污染。
司法实践中,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超标3倍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构成要件:为非法挖矿提供技术支持、电力供应或资金结算服务。明知他人利用挖矿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的,按共犯论处。
量刑标准: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达立案标准。
5.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119条)
构成要件:因挖矿导致变压器过载、线路短路等危害公共安全情形。
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构成要件:明知挖矿资金来源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仍帮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