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建房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国家严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均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如果因重大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形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必须经过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其他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也需按层级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建房行为一律违法。
对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同时还会依法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如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还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占用耕地,也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同样属于违法建筑。
发现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三个主体依据分工协同保障耕地保护秩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管理的核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群众举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核实违法事实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建筑物及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针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耕地上违法建设住宅的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符合耕地保护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可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协助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督促当事人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占用耕地建房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等核心条款,同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定,形成完整的法律禁止与追责体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该条是耕地保护的基础性条款,明确了非农业建设优先利用非耕地的原则,直接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上述法定审批程序,直接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建房的,属于典型的违法转用土地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该条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审批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耕地上建住宅的,直接违反该条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条款,对禁止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违法建房的行政处罚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条款共同构成了耕地保护的法律屏障。
综上,占用耕地建房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违反多项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条款,可向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维权。大家应自觉遵守耕地保护法律规定,建房前务必完成法定审批程序,共同守护国家耕地资源和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