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郝某夫妇由于逾期没有归还所购买的奔驰车按揭款,被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起诉至江干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经过实际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郝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有一辆奔驰车系本案抵押物,已被张佳实际控制。
2017年11月8日晚,江干法院执法人员前往南京市执行扣押该奔驰车,被告人张佳拒不配合导致扣押未果。执行员告知被告人张佳不得移动、藏匿该车,并与其约定第二天到车辆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当晚,被告人张佳在明知他人拆卸车辆号牌的情况下,将该车开到被告人王帅住的公寓楼下,告诉被告人王帅法院工作人员要把该车扣押回杭州,并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王帅,交代其第二天将车开到修理厂。2017年11月9日早上,被告人张佳指使被告人王帅、王祖勤、陈越将该车开到汽车维修中心,并指使他人将该车发动机号磨损。
江干法院执行员会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法人员赶至汽车维修中心找到该车,准备将涉案奔驰车扣押回杭州。当执法车队行驶至南京绕城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路段时,被告人王帅、王祖勤、陈越受张佳指使,驾车追逐执法车队,并强行超车后在奔驰车前方突然刹车逼停,造成执法警车和奔驰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王帅、王祖勤、陈越下车后继续阻拦执行,被告人张佳随后赶到案发现场质问法院执法人员,阻拦扣押涉案奔驰车,导致执法行为受阻,所幸无人员受伤。但无法继续执行,并造成宁洛高速拥堵3公里,拥堵车流滞留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12月13日,张佳等四人被依法逮捕。12月25日,将该案向江干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1月24日,江干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张佳、王帅、王祖勤、陈越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2月11日,该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除部分犯罪细节外,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被告人张佳在最后陈述阶段还对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表示道歉。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佳的家属向该院支付了车辆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2258元。
江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佳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知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并指使被告人王帅、王祖勤、陈越以暴力手段阻碍执行,被告人王帅、王祖勤、陈越在明知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涉案财物的情况下,受被告人张佳指使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因两罪法定刑相同,故以其目的行为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使得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严格的审判程序后的民事诉讼活动难以真正终结,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实现,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了规制,新增加了关于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后果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还触犯其他犯罪的,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依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