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若当事人收到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于临时建筑,若未经批准进行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同样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在拆除程序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还应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只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也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法院是否强制执行,核心取决于判决结果与被执行人的履行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若起诉方(如业主、物业公司)胜诉,法院判决违建方限期拆除违章搭建,而违建方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起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需注意,若起诉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搭建行为违法,或法院认定搭建行为不构成违章,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前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起诉基于此类共有部分被侵占,法院判决后违建方不履行,同样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