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履行期限及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这种和解协议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也是执行程序的法定中止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解协议需满足自愿性、合法性及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等核心要件,其形式可采用书面协议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执行和解的效力体现在程序与实体双重层面。程序上,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即行中止,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终结;实体上,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这种“双轨救济”机制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实现,也赋予被执行人通过履行和解协议避免强制措施的机会。
从制度价值看,执行和解突破了“非此即彼”的对抗模式,通过协商化解矛盾,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其适用范围覆盖民事执行全领域,但需注意,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制执行期间,若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藏转移财产、伪造毁灭证据、以暴力威胁阻碍执行等行为,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的适用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通过隐匿财产、虚假报告等方式逃避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等。
申请拘留需遵循法定程序: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具体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并将被拘留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
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若被拘留人承认错误并改正,法院可提前解除拘留。
拘留措施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对执行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保障。一方面,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形成威慑,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严格的审批程序与证据要求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若被执行人行为构成犯罪,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制裁的衔接。
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无权直接上门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制执行是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法定程序。
债权人若直接上门索债,可能因行为过激构成非法侵入住宅、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甚至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程序具有严格规范。执行人员需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与处置。
若需进入被执行人住所,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且不得侵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应立即向法院提供线索,由法院依法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
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在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可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参与执行分配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可申请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债权人还可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注意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避免因协议瑕疵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