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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中的“人员层级关系图”能直接当作定案依据吗?——从证据标准看传销人数认定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大律师网     2026-07-24

导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人员数量是否达到120人以上,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否升格为“情节严重”。“人员层级关系图”反映的是账号数量,而非真实人员数量——一人多号、借用他人身份、买份额充数等现象普遍存在。若关系图的数据来源无法查证、无法排除虚高可能,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一、案情 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加入某传销组织,在组织内部逐步晋升至一定层级。案发后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人员数量是否达到120人以上,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否升格为“情节严重”。“人员层级关系图”反映的是账号数量,而非真实人员数量——一人多号、借用他人身份、买份额充数等现象普遍存在。若关系图的数据来源无法查证、无法排除虚高可能,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一、案情

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加入某传销组织,在组织内部逐步晋升至一定层级。案发后,公诉机关依据侦查机关制作的“人员层级关系图”,认定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20名以上,认为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经辩护律师核查,该关系图反映的是平台账号数量,而非真实人员数量。传销组织的运营机制中存在明显漏洞——参与者为了达到晋升“老总”级别的条件,往往采取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账号、购买虚拟份额充当自己发展下线等方式,以虚假人数满足晋升要求。上述操作导致平台记录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参与人数之间,存在系统性的虚高和失真。在案发后,大量参与者也因害怕被追责而拒绝配合调查,无法逐一核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仅凭“人员层级关系图”认定被告人发展120人以上,所依据的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辩护要点

(一)“人员层级关系图”反映的是账号数量,而非真实人员数量,依法不能直接认定发展人数

“人员层级关系图”在传销案件中被广泛使用,但其本质是平台系统对账号注册和层级关系的记录,而非对实际参与人员的逐一核实。该图反映的只是“账号层级结构”,而非“真实人员规模”。传销组织内部普遍存在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号、购买虚拟份额充当下线等操作,其目的是通过虚增人数加快晋升速度。上述因素均导致层级关系图上的账号数量与实际参与人数之间存在严重偏差。若仅凭该图认定被告人发展120人以上,则无异于以“账号数量”替代“人员数量”,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排除“一人多号”“借用身份”“买份额充数”等虚高可能性

传销组织的资金记录、返利分配记录等客观证据,可能反映的是同一人通过多个账号完成的交易行为,而非多个独立主体参与的证据。本案中,公诉机关仅提交了“人员层级关系图”,但未就以下事项提供任何证据:其一,是否对各账号的实际使用人身份进行过核实;其二,是否存在同一人使用多个账号参与的情况;其三,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账号的情形;其四,是否存在通过购买份额充当发展下线的人数虚高情况。上述疑问未得到有效排除时,公诉机关主张被告人发展人数已达120人以上,其证明力显然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传销人员数量的认定标准在司法解释上已经明确,应当严格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综合认定传销人数时,所依据的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但本案中,作为核心证据的“人员层级关系图”,其数据来源、记录方式、查证过程均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描述。该图既未经过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的逐项核对,也未与计酬、返利记录进行交叉验证,更未通过独立第三方手段核实其真实性。在该图本身的可靠性、准确性均存疑的情况下,不宜将其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

综上,在刑事诉讼中,当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本案中,“人员层级关系图”本身存在虚高的重大可能,且公诉机关未就“一人多号”“借用身份”“买份额充数”等合理疑点作出有效排除。由于公诉机关无法证明被告人实际发展人数已经达到120人,故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被告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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