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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欧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25-03-04

导读: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赣0704民初1398号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赣0704民初1398号

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欧阳**,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住址:赣州市安远县,身份证号:3621************o

委托代理人:吴中贵,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永峰,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赣州市赣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县区劳人仲字2023]第251号仲裁裁决书,改判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仅需向被告欧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761.17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欧阳**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为赣州市赣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县区劳人仲字[2023]第251号裁决不妥,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应按3800元为月工资标准,计算所涉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二、护理费标准过高。三、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欧阳**的9100元保险赔偿金应当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四、其他补贴730元应当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已向被告欧阳**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50420.83元,抵扣后原告**公司仅需向被告欧阳**支付22761.17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欧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1000元,(被告指定账户:户名:欧阳*;开户行:江西农商银行赣州市安远县廉江支行;账号:62*************;若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原告承担5000元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通知内容,负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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