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3-04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赣0791民初1704号
原告:唐**,男,汉族,1989年11月16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o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男,汉族,1992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负责人: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峰,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寰,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唐**诉被告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被告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0727.01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由被告朱**赔偿。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4日,朱**驾驶车牌号为赣BU****号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接受治疗,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责任经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无责任。"经核实,由朱**驾驶的赣BU****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与被告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一致确认原告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62000元,该款项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承担157000元(已扣减前期垫付的18000
元),被告朱**已支付5000元(已垫付非医保、鉴定费等费用);
二、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应在收到本案调解书起30日内向原告唐**支付157000元;经抵扣后被告朱**无需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原告唐**收款账户(户名:唐**,账号:622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广场支行)
三、原告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调解结案,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