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双燕

提问
吴双燕律师文集

一审判决书(2022)粤12民初1073号 ****案

大律师网     2025-07-21

导读: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2民初1073号   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燕,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B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2民初1073号

  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燕,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B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肇庆B渡假村。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北京市**(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肇庆B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燕、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和本案和解,经批准扣除相应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7,195,710.98元;2.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两项诉讼标的金额暂定为17,195,710.98元;3.依法确认该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9日,双方签订《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25,862,314.91元。

  该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已经竣工验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16,297,711.51元,但B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1,402,832.93元,剩余4,894,878.58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2019年8月16日,双方签订了《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森林公园森林树屋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12,731,506.79元。该工程已经按照开工令指令完成相关工作面工程,植物园次入口部分已经于2022年9月1日完成验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为10,762,877.10元,但B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148,580.96元,剩余8,614,296.14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2020年9月30日,双方签订《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1,631,302.43元。

  该工程于2021年11月18日已经进行竣工验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为1,588,097.84元,但B公司至今没有支付该工程款1,588,097.84元。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肇庆梦幻城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1,270,736.47元。该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已经进行竣工验收,A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2021年5月12日进行结算,双方确定该工程结算金额为1,791,248.62元,但B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12,788.20元,剩余1,478,460.42元工程至今未支付。2020年6月19日,双方签订了《肇庆**世纪梦幻植物园孔雀绿雕造型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569,838.00元。该工程于2021年11月25日已经进行竣工验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为619,978.00元,但B公司至今没有支付619,978.00元工程款。因本案有关合同的双方主体相同、案由相同、且项目所在地也相同,并案审理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单独审理会影响全案的整体性和关联性,还可避免“同案不判”情况出现,A公司请求对上述案涉合同并案审理。双方签订的上述案涉合同有效,A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B公司也应依照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却没有支付,严重侵害了A公司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之后,A公司曾于2023年3月30日书面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A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4,625,869.61元及以上两项诉讼标的金额暂定为14,625,869.61元,其余三项请求不变。

  B公司辩称,一、关于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完成工程结算,已完工产值无法确认。B公司已支付该项工程的工程款合计12,148,598.66元[含未兑付的商票合计795,168.59元,其中未兑付的商票中有3张商票合计715,856.16元,已由A公司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商票尾号:7045、5741、4089)]。该工程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故B公司不认可A公司主张的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的工程款余额。二、关于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森林公园树屋园建工程。

  该工程未全部完工,按合同可分段验收,但未验收,已完成产值无法确认。B公司已支付该项工程的工程款8,037,377.09元[含未兑付的商票合计5,888,796.13元,其中未兑付的商票中有3张商票合计1,066,982.99元,已由A公司已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商票尾号:4072、7037、1189)]。

  该项工程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故B公司不认可A公司主张的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森林公园树屋园建工程的工程余额。三、关于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未完成结算,已完工产值无法确认。B公司已支付该项工程的工程款1,109,843.35元[含未兑付的商票合计1,109,843.35元]。

  该项工程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故B公司不认可A公司主张的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的工程余额。四、关于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已完成结算。B公司已支付该项工程的工程款合计1,405,683.32元[含未兑付的商票合计1,092,895.12元,其中未兑付的商票中有1张商票765,099.78元,已由A公司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商票尾号:4064)]。该工程未付工程款金额为331,827.84元,故B公司不认可A公司起诉的的工程款余额。五、关于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孔雀绿雕塑造型工程。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未完成结算,已完工产值无法确认。B公司已支付该项工程的工程款401,120.00元[含未兑付的商票401,120.00元]。该项工程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故B公司不认可A公司主张的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孔雀雕塑造型工程的工程余额。六、B公司在各项工程中开具的商票,应视为已支付工程款,A公司不能重复主张,应从本案诉讼中扣除。特别强调的是,A公司已将B公司开出的7张商票转让给了第三方公司合计总金额2,547,938.93元,A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并行使了票据权利,获得了经济利益,如在本案中再次主张,无疑使A公司获得了双重利益。七、A公司未开具足额的发票,根据合同第八条第六款的约定,B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八、A公司起诉的全部工程款均未扣除保修金。根据全部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的约定,结算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因此,案涉部分工程的保修金未达到付款条件,故应当从本案诉讼的工程款扣除。九、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A公司无权就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从本案来看,部分工程工程未经验收合格,A公司无权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十、A公司无权向B公司向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针对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主张。案涉五个工程均为园建工程,园建工程无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故其无权对园建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十一、A公司无权对未完工验收的工程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对于未完成验收的工程,因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的付款前条件,故不存在计算工程款的利息问题。

  A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及相关验收、进度及结算资料,拟证明2019年1月19日,双方签订了《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

  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25,862,314.91元,该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施工和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16,297,711.51元;2.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森林树屋园建工程及相关验收、进度及结算资料,拟证明2019年8月16日,双方签订了《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森林树屋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12,731,506.79元,该工程已经按照开工指令完成相关工作面工程,植物园次入口部分已经于2020年9月1日完成验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1,588,097.84元;3.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及相关验收、进度及结算资料,拟证明2020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1,561,762.43元,该工程于2021年11月18日已经竣工验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1,588,097.84元;4.《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验收、进度及结算资料,拟证明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1,270,736.47元,该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已经进行竣工验收,A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结算金额1,791,248.62元;5.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孔雀绿雕塑造型工程及相关验收、进度及结算资料,拟证明2020年6月19日,双方签订了《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孔雀绿雕塑造型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造价501,400.00元,该工程于2021年11月25日已经竣工验收,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已完工产值619,978.00元。A公司还提交如下补充证据:1.孔雀雕塑二次深化图纸;2.C4地块施工图;3.C4停车场施工图;4.森林公园竣工蓝图;5.植物园大门口、森林公园人工湖剩余区域及森林公园通往植物园大门部分人行道;6.《项目收款台账》(肇庆**世纪梦幻城孔雀绿雕造型工程)、《项目收款台账》(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森林公园树屋园建工程)、《项目收款台账》[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项目收款台账》

  (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园建工程)。

  B公司提供证据如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9张,拟证明:除双方确认一致的银行转账及已兑付的商票外,B公司还A公司开出了尚未兑付的19张商票合计总金额9,287,823.19元,而A公司已将其中7张商票合计2,547,938.93元背书转让给了第三方公司,其已享有并行使了票据权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由双方对证据发表充分质证意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9年1月19日,A公司(承包人、乙方)与B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恒粤穗工合字19[0.16-41]12号《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位于广东省高要区回龙镇**梦幻城项目工地内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的地面铺装、人工湖(土方工程仅负责甲方指定零星土方、其他由专业公司施工)、休闲平台、花池、亭、亲水栈桥、雕塑安装、喷泉等硬景的结构、装饰及水电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8年12月25日,工期为180个日历天,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暂定价为25,766,400.00元(不含甲方供应材料的金额),合同签订并乙方进场施工后七天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每30天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按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含签证及工程委托)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验收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如无质量问题和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甲方在质保期满两年后30天无息支付等内容。

  在庭审中,A公司与B公司双方确认A公司实际完成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园建工程总产值为16,297,711.51元,扣减备料款1,141,458.56元,实际产值为15,156,252.95元。12021年年33月月11日,案涉工程复验合格。

  2、2019年8月16日,A公司(承包人、乙方)与B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恒粤穗工合字19[0.16-41]106《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公园森林树屋园建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位于广东省高要区回龙镇肇庆B渡假村内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公园森林树屋园建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公园森林树屋园建工程的地面铺装、人工湖(土方工程仅负责甲方指定零星土方、其他由专业公司施工)、休闲平台、花池、亭、亲水栈桥、雕塑安装、喷泉等硬景的结构、装饰及水电工程,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及现场工程师的书面指令为准,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6月20日,工期为92个日历天,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暂定价为12,714,694.37.00元(不含甲方供应材料的金额),合同签订并乙方进场施工后七天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每30天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按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含签证及工程委托)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验收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如无质量问题和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甲方在质保期满两年后30天无息支付等内容。

  庭审中,A公司与B公司双方确认A公司实际完成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公园森林树屋园建工程总产值为10,762,877.51元,扣减备料款1,271,469.43元,实际产值为9,491,407.67元。22022年年99月月11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

  3、2020年9月30日,A公司(承包人、乙方)与B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无编号的《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位于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的地面铺装、人工湖(土方工程仅负责甲方指定零星土方、其他由专业公司施工)、园路、路缘石及电气工程,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及现场工程师的书面指令为准,开工日期暂定为2020年8月30日,工期为90个日历天,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暂定价1,561,762.43元(不含甲方供应材料的金额),合同签订并乙方进场施工后七天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每30天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按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含签证及工程委托)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验收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如无质量问题和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甲方在质保期满两年后30天无息支付等内容。

  庭审中,A公司和B公司双方确认A公司实际完成广东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销售展示区)剩余园建工程总产值为1,588,097.84元,扣减备料款156,176.24元,实际产值为1,431,921.60元。12021年年111月月818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

  4、2020年6月19日,A公司(承包人、乙方)与B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恒粤穗工合字20[0.16-41]073(粤珠)《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孔雀绿雕塑造型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位于肇庆梦幻城植物园的,承包范围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孔雀绿雕塑造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场情况对发包人下发的相关图纸对孔雀雕塑造型进行优化设计并达到施工图深度、包工包料、含措施等施工内容,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及现场工程师的书面指令为准,开工日期暂定为2020年5月5日,工期为20个日历天,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暂定价501,400.00元,合同签订并乙方进场施工后七天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每30天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按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含签证及工程委托)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验收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如无质量问题和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甲方在质保期满两年后30天无息支付等内容。

  庭审中,A公司和B公司双方确认A公司实际完成肇庆**世纪梦幻城植物园孔雀绿雕塑造型工程总产值为619,978.00元,扣减配料款50,140.00元,实际产值为569,838.00元。12021年年77月月030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

  5、2019年9月25日,A公司(承包人、乙方)与B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恒粤穗工合字19[0.16-41]130《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主要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位于肇庆的肇庆**世纪梦幻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肇庆**世纪梦幻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的停车场地面铺装、路缘石、车档及水电工程,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及现场工程师的书面指令为准,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8月30日,工期为25个日历天,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暂定价1,127,882.03元(不含甲方供应材料的金额),合同签订并乙方进场施工后七天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每30天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按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含签证及工程委托)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验收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如无质量问题和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甲方在质保期满两年后30天无息支付等内容。

  A公司和B公司双方确认肇庆**世纪梦幻城C4地块临时停车场园建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确定该工程结算金额1,791,248.62元。

  经核计,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上述五项工程已完工工程量合计为28,440,668.84元(15,156,252.95元+9,491,407.67元+1,431,921.60元+569,838.00元+1,791,248.62元)。

  二、工程款支付和开具发票情况。

  1、庭审中,A公司和B公司双方确认:B公司就本案五项工程通过网银和商票的方式支付款项总计23,102,622.43元,已经承兑网银和商票款项合计13,814,799.24元,没有承兑商票款项合计9,287,823.19元[其中有7张商票(尾号后四位分别是4064、4072、7037、7045、5741、1189、4089)已经背书给案外人合计款项2,547,938.93元]。

  2、双方在庭审中确认:A公司已经就五项案涉工程开具工程款发票金额23,534,450.27元。

  三、其他情况。

  1、A公司曾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另外,A公司还申请证据保全,但本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后A公司又撤回申请,故本院作出的证据保全裁定没有实施。

  2、A公司在辩论中确认,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从起算之日2022年11月25日开始,利率按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故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持续于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和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起诉、答辩和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应付工程(进度)款本金及利息多少,二是A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权。

  关于应付工程(进度)款本金及利息多少的问题。在本案中,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由于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其次,虽然双方签订五份合同均约定工程进度款按申报金额支付至70%,验收结算后支付至97%,余下3%作为质保金,但鉴于双方在庭审中确认A公司至本案庭审时止已经完成五项工程量(产值)合计为28,440,668.84元,可视为双方对完工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且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应按97%计算为27,587,448.77元(28,440,668.84元×97%)。因此,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工程进度款为27,587,448.77元。余下质保金可由A公司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第三,在庭审中,双方还确认:通过网银行和商票已付款13,814,799.24元,开具未承兑商票9,287,823.20元[未承兑但已经背书转让给案外人7张商票(尾号后四位分别是4064、4072、7037、7045、5741、1189、4089)合计款项2,547,938.93元]。对于未承兑的商票,为减少诉累,可当作为未付工程款项,但应扣减A公司已经背书转让给案外人的商票款项,原因在于A公司已经将该7张商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无法向恒铭公司返还商票,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持票人清偿该7张商票所涉的票据债务。因此,应认定B公司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16,362,738.17元(13,814,799.24元+2,547,938.93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11,224,710.60元(27,587,448.77元-16,362,738.17元)。第四,如上所述,由于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计算利息,而A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25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的规定,可按A公司的主张计付。B公司辩称不应计付工程款利息,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B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从2022年11月25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关于A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权的问题。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且案涉工程验收合格。B公司在答辩称案涉五项工程已经验收或可分段验收,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案涉五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A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工程进度款的本金为限,逾期利息不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内。B公司辩称A公司对案涉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A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部分,予以支持;理据不充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B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1,224,71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224,710.6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5日开始,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在11,224,710.60元范围内对本案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81.39元(已由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11.39元,被告肇庆B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970.00元。原告深圳A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付的受理费,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书面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升文

  审判员张秀丽

  审判员任喜跃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欧欣幸

  书记员吴兰芳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