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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开始计算工伤赔偿的办理期限?

大律师网 2024-04-07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赔偿的办理期限通常从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何时开始计算工伤赔偿的办理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旦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即开始计算办理赔偿的期限。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超过法定期限是否还能申请工伤赔偿?

对于工伤赔偿的申请,确实存在一定的时效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报,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后,对于工伤待遇的申请,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尽早申请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困难。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同上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存在申请时限,但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申请,只是需要尽快行动,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释。

对于工伤赔偿的办理,关键在于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在收到认定决定后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在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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