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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153条规定的罪行及刑罚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24-04-23    人已阅读
导读:本回答针对《刑法》第153条规定的罪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其刑罚进行专业解读。该罪名涉及非法进出境活动,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为目的,对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刑法153条规定的罪行及刑罚是怎样的?

一、罪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行为对象:普通货物、物品。此处的“普通”主要相对于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等特殊物品而言,涵盖各类未被特别法规定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 行为方式: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缴税款,擅自将上述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即,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且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二、刑事责任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规定了以下刑事责任:

1. 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一旦成立,不仅面临监禁,还将被处以与偷逃税额挂钩的罚金。

2. 加重刑: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特别加重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量刑情节

在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会考虑以下情节:

1. 偷逃应缴税额:这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数额越大,刑罚越重。

2. 其他情节:如犯罪手段恶劣、多次走私、为主犯、抗拒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从而适用更重的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罪,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罪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与“诉讼时效”相对应的概念是“追诉时效”,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应当追诉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除非有特定法定事由,否则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走私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一,其具体法定刑罚依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

1.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上述规定,走私罪的法定最高刑可至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走私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即从走私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若二十年内未被发现或未被追诉,且不存在法定延长追诉时效的情形,原则上将不再追诉追诉时效并非绝对不变,存在一些可以延长追诉时效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罪,确实存在追诉时效问题,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犯罪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提出控告而相关机关不予立案,追诉时效可被延长,不受二十年的限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旨在打击非法跨境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安全。该罪行的认定需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其刑罚则视偷逃应缴税额及其它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海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此罪,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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