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办案流程分为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四个核心阶段,各环节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1、立案阶段: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收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材料。
当事人可通过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庭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审理阶段:
立案后,法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庭审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最后陈述(当事人表达最终意见)等环节。
案件涉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法庭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3、判决阶段:
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均需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判决文书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面向社会公开。
4、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巡回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法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或委托地方法院执行,确保判决落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巡回法庭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此类案件通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规范或跨区域利益平衡。
2、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巡回法庭管辖。
3、再审与申诉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或刑事申诉案件,可向巡回法庭提交材料。
再审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如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
4、特定管辖权案件:
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争议报请裁定的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如普通民事纠纷、地方性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巡回法庭受理范围,需向地方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若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可向巡回法庭申请再审,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诉主体与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则可向巡回法庭提交申诉书、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2、再审事由:
申诉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
刑事申诉则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如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证据不充分、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等。
3、审查与处理:
巡回法庭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可决定由本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