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黄灯的法律性质为“警示信号”,其核心功能是提示驾驶员信号灯即将由绿转红,需做好停车准备。
车辆在黄灯亮起瞬间已整体越过停止线,此时继续通行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章。
这一规则的立法逻辑在于避免已越线车辆急刹引发追尾事故,保障道路通行效率与安全。
车辆在黄灯亮起时尚未越过停止线,仍强行通过路口,则属于“闯黄灯”行为。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将闯黄灯列为独立违法行为,但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执法实践,将其纳入处罚范围。
闯红灯的认定需满足严格的证据标准。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电子警察抓拍闯红灯需形成三张照片:车辆驶过停止线、车辆到达路中间、车辆到达对面路口。
黄灯亮起时车辆已越过停止线,即使后续红灯亮起继续通行,因缺少“红灯亮起时车辆未越线”的起始照片,无法构成完整的闯红灯证据链,因此不认定为闯红灯。
车辆在红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则满足三张照片的构成要件,构成闯红灯。
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时间节点”与“空间位置”的双重考量:黄灯过线仅涉及空间位置(是否越线),而闯红灯需同时满足时间(红灯亮起后)与空间(越线并继续行驶)双重条件。
黄灯过线与闯红灯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可能构成闯黄灯违章(依地区规定),后者则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红灯禁止通行”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