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并非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二者在劳动关系主体、合同签订对象等核心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这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正式员工则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直接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岗位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并公示,这与正式员工可在核心岗位长期任职的特点形成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需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这一待遇平等权并不改变其非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身份属性。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遵循法定审批流程,核心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地方具体实施细则,整体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关键环节。
(一)申请阶段
单位需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二)受理阶段
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阶段
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四)决定阶段
审查通过后,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审查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延续的,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满足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核心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涵盖资本、场所设施及制度方面。
资本方面,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需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是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履约能力的基础要求。
场所与设施方面,需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需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合法,设施设备需满足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办公需求,部分地区还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设备。
管理制度方面,需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确保业务开展合规有序。
此外,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需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部分地区还要求法定代表人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或从业经历。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具体材料要求以地方许可机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