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审查的决定由谁做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羁押审查决定的做出主体及其程序如下:
1.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此时,公安机关初步做出羁押审查的判断,但最终决定权在于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即正式确定羁押审查结果。反之,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80条、第90条、第94条、第165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程序与条件。
被错误拘留后如何恢复名誉?
如果一个人被错误拘留,这通常涉及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特别是个人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法律提供了几种途径来恢复名誉并寻求赔偿。
1.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是错误的,可以首先向做出该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拘留决定。
2. 民事诉讼:如果错误拘留导致名誉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通常是公安机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因错误拘留造成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这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以及因此造成的名誉损失。
4. 公开道歉和澄清事实: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侵权方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
羁押审查的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职责和法定程序共同参与并依法作出的。其中,公安机关负责提请,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则在审判阶段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原则,旨在保障被调查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任何羁押审查决定的作出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羁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