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王某清运砖渣等建筑垃圾时,张某主动询问王某是否需要帮忙挑运垃圾,王某未拒绝。后张某在帮王某挑运垃圾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遂将王某诉至仙桃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动前往王某装修的房屋处,询问王某是否需要其帮忙挑运垃圾,王某未以任何形式拒绝,且张某自始至终未收取任何报酬,双方之间符合“无偿性”“自愿性”的核心特征,依法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现张某从事义务帮工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根据王某与张某之间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系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事发时已年满69周岁,应当清楚挑运建筑垃圾此类重物对体力、身体协调性的要求,也应预见搬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磕碰、摔倒等风险,但张某未能充分评估自身能力,未完全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在张某主动提出帮工后未予拒绝,实际接受了张某提供的帮工,且作为帮工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其负有对帮工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帮工过程中,王某既未对张某的年龄、体力是否适配挑运重物进行提醒,也未就搬运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充分告知,未能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及损害产生原因,依法确定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义务帮工意外受伤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帮工关系与过错情况综合判定,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明确,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需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当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行为导致帮工人受伤,帮工人既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要求被帮工人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此外,义务帮工关系的成立不以被帮工人主动邀请为前提,只要其对帮工行为未明确反对,即视为接受帮工,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依法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无偿帮工受伤的赔偿范围围绕帮工活动导致的合理损失确定,涵盖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及司法实践,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治疗与康复相关的合理费用。若受伤造成残疾,还需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导致死亡,则涉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以帮工活动直接关联的损失为限,需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为赔偿范围提供兜底支撑,明确人身损害赔偿需填补受害人的全部合理损失。需注意,若帮工人自身存在过错,赔偿范围将根据过错比例相应调整,被帮工人仅承担与自身过错程度匹配的赔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