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本身不构成敲诈勒索,该行为的认定需结合主观目的和客观手段综合判断。
敲诈勒索的核心是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非自愿交付财物。
如果索要分手费过程中未使用非法手段,仅是双方基于情感结束后的协商约定,即便最终未达成一致或未履行,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只有当索要方明知无合法权利依据,仍通过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破坏经营等方式施压,迫使对方支付财物,且数额达到相应标准时,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该罪需同时满足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胁迫行为和法定数额标准三个核心要件,缺少任一要件都不能成立。
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分手费”这一明确法律概念,相关民事法律也未将其规定为法定债权债务。
分手费本质上属于自然债务,源于当事人的情感承诺或道德补偿意愿,而非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
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且已实际履行,法律不禁止,受领方可以合法保有该款项,给付方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要求返还。
如果分手费的约定或给付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基于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其合法性会被否定,即便已经给付,也可能被要求返还。
分手费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支付时,另一方不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强制要求履行,仅能依靠对方自愿履行。
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若结婚目的未实现,赠与人可主张返还,但这一情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手费范畴。
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分手费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协议签订背景内容及过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协议签订时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认知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否则协议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是协议有效的核心要件,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具有法律效力的分手费协议,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金额需合理,若金额明显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调整或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签订协议后,若一方发现存在可撤销事由,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后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