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5-25
增资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常见现象,这种常见现象经常被不正常利用,成为大股东强化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手段。有些大股东为损害小股东利益,往往以恶意增资的方式先稀释小股东股权,融资完成后公司决议分配现金股利。恶意增资通常是在公司经营业绩比较好,利润较高,现金流量也比较好时,大股东连续几年决定公司不分配利润,在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大股东决定公司增资扩股,利用小股东资金不足的现实,大股东自己认缴新增股份,或者拉入其自己的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投资,借此稀释小股东股份,之后公司决定分配现金股利,减少小股东现金股利收益,从而达到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目的。这种方法经常是隐瞒公司利润与对公司低估值并存,这样做保证在融资时降低公司估价,大股东能够以支付小投资取得大股份,最大限度地稀释小股东股份,最大限度地减少小股东分取现金股利数额。2008年3月14日中国法院网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小股东董先生“用脚投票”,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为由,与大股东上海顺达有限公司(以下称顺达公司)对簿公堂,获得顺达公司赔偿款916.64万余元。董某和顺达公司,均系上海泰富置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富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泰富公司15%、85%的股权。泰富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12日,注册资本2100万元,系上海某区“都华名苑”房产项目开发商。在 2004年8月30日,董某出资315万元受让泰富公司15%股权;顺达公司持有该公司85%股权,至2005年12月31日,泰富公司未分配红利。2005年5月20日至11月29日间,泰富公司以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为由四次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1.顺达公司同意向泰富公司增资1900万元;2.顺达公司同意引进第三人上海创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向泰富公司增资1000万元。董某认为上述决议属于恶意增资,创立公司为关联公司,故对本次增资持反对意见。2006年3月8日,经工商登记核准泰富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顺达公司出资3685万元,占73.7%股权;第三人创立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0%股权;董某出资315万元,占6.3%股权。泰富公司在增资扩股前后均未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截止2005年12月31日,泰富公司预计毛利额为1.34亿元,可实现净利润7583.29万元,资产总额3.26亿元,负债总计2.08亿元,所有者权益1.18亿元,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55亿元(含注册资本5000万元)。
2006年8月,董某以泰富公司增资扩股决议侵害了自己小股东的权益为由,把顺达公司、泰富公司告上法院。泰富公司拒绝配合审计、评估,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和立信资产评估公司经调查、取证分别于2007年4月30日和7月12日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法院把创立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小股东董某诉称,顺达公司以大股东“资本多数决”操纵和提议泰富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两项决议,增资扩股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从21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变相减少了自己股权比例。董某认为,泰富公司资金非常充裕,在没有作财务审计,又没有作净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依据泰富公司的原注册资本比例增资,根本不能体现股权的价值,股东会增资决议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决议是恶意的,其目的是大股东稀释小股东的股权,以掠夺小股东的利益,诉请顺达公司和泰富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680万元。审理中,董某补充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51.64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股东会的决议一般是根据“资本多数决”或者“人数多数决”的原则作出的,是少数股权服从多数股权的法律制度,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内容应当合法公正。如果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内容存在瑕疵,其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本案中泰富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内容也是根据“资本多数决”表决原则作出的。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顺达公司在落实泰富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应该公平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如果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泰富公司的审计、评估报告显示,泰富公司股东会作出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决定时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利润丰厚,公司净资产已达1.55亿元。审理中,顺达公司和泰富公司均未能对公司的增资决策作出合理解释。客观上泰富公司的增资决定,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照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资产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明显降低了泰富公司的小股东董某所持股权价值,显然是不公平的,侵害了董某的权益,造成了董某的损失。再次,顺达公司是掌握泰富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对泰富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董某的股权价值蒙受了巨大损失。顺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顺达公司对董某因此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泰富公司拒绝配合审计、评估工作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大股东顺达公司赔偿小股东董某损失91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