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7-09
对于公司法上一些问题的认识,我们习惯了从历史到现在的思维路径,对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是什么,仍然需要这样去思考问题,毕竟这是一种历史演变。如果不作历史回顾,我们就可能不会清楚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怎么来的,在独立人格被否认之后将会回到哪里去。
公司法人人格是人格、法人、公司三个要素的结合。民法上的人格学说始于罗马法,人格有多重意义,可以表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可以视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隐含一种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最基本的含义还是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资格。
在罗马法中人和人格是分离的,生物意义上的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并非所有生物意义上的人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从而成为法律上的人。比如,奴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但没有独立的人格。所有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一定都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比如企业。
生物意义上的人可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可以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关键条件是得到法律的认可,取得法律资格。
在现代法学中,人格或者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能够享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责任。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之中,民事权利能力是关键,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商事主体有三大类,即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属于非法人团体,法律没有赋予这些团体民事权利能力,它们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商法人中的公司,法律赋予即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也赋予了它民事权利能力,属于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比如,《民法典》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这个法条中,有了前半句,才能成立后半句。这是法律上的逻辑。
公司经历了只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阶段,发展到即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民事权利能力阶段。从公司产生的历史看,最早产生的是无限公司,尽管无限公司被赋予了法人地位,但和现在的法人还不是一回事。法律只赋予无限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其法人资格,只是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但不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前者是法人,后者不是法人,而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实际上与合伙人没有什么区别,对公司债务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现在的公司即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司因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从而成为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再不是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表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关键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公司取得独立法人地位的关键是公司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如果把关键点进一步缩小的话,就是: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关键是公司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公司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会回到无限公司的状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说到此,我们基本清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否认的是什么了,否认的是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源于判例法,在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中,美国法院桑伯恩(Sanborn)法官在本案中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之先河。他说:“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司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为犯罪的抗辩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是否认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股东之间就变成了合伙关系,股东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