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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债权人债务追偿的一种方法

大律师网     2024-07-09

导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仅在特定案件中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并不是永久否认。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判决否认了公司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仅在特定案件中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并不是永久否认。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判决否认了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影响公司法人人格的现实存在,现实中公司仍然是独立法人。

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一直强调,股东有限责任是法律给予股东的制度优惠,这种优惠是通过赋予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方式来实现的。

股东有限责任是为了刺激投资人投资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利益受到威胁的是公司债权人。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美国创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可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债权人实现自己债权的一种方法,它扩大了对债权人清偿的责任主体范围。在该制度下,如果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还可以向谁追偿。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诉讼、执行、破产程序中都可以适用。我们以诉讼为例来具体解释一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将哪些主体列入了“被告”的范围。

(1)公司。债务人,即在交易、侵权案件中负有偿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公司。《九民纪要》称为债务人公司。

(2)股东。包括积极股东、控股股东、控制股东、一人公司股东(因案件不同而不同)。控股股东包括单一股权控制者和一致行动股东联合、母公司。《九民纪要》使用了控制股东的概念,其含义应当包括控股股东和控制股东在内。

(3)实际控制人。那些自己不是公司股东,而通过指挥“稻草人”股东来控制公司的人,他们是公司实质上的股东。

(4)子公司。如果母公司是债务人公司,被告可能包括母公司的子公司(反向否认)。

(5)债务人的姐妹公司(关联公司)。由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者同一股东控制、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当其中一个公司被债权人诉讼时,关联公司可能因法人人格否认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横向否认)。

被告的主体范围由“(1)”扩大到“(5)”,说明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同样是一笔债权,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扩大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合同理论、侵权理论都有所突破。在合同关系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承担偿还责任的可以不是合同主体。在侵权理论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才承担责任,但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或者公司,也会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另外,有些时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或者主体还可能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比如在横向刺破公司面纱中,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股东与子公司一起承担责任(顺横交叉刺破公司面纱除外)。

以往在主张债权时,我们的眼睛总是紧紧地盯着债务人公司的清偿能力,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债权人的目光不再局限于债务人公司和债务人公司的清偿能力,债权人除了对债务人公司提起诉讼外,还可以更大的范围内选择被告,要求它们与债务人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是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个具体体现,扩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那么相应地就是减少了股东滥用权利的可能,股东的“技能包”将会失灵,逃避义务更加困难。以往,诸如将一项业务分散多家子公司经营,借此规避交易风险;一个股东设立多个子公司,经营同一项业务;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在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中进行利益转移,逃避债务;包括一人公司、夫妻公司、股权代持下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一元公司等等,类似这些情形都可能落入法人人格否认范畴,股东或者母公司、关联公司因此与债务人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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