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7-09
我们在前面“十七”、“十八”两篇文章中,介绍了股东权利的范围、分类和股东固有权利的一些特殊性,接下来就该说一说《公司法》第二十条前两款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了。
只要拥有权利就有可能被滥用,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是如此。只不过大股东滥用权利多发,小股东滥用权利较为少见。
那么,大股东和小股东都是如何滥用股东权利的呢?
(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方式。《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把控制公司的人分为控股股东(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九民纪要》使用了控制股东的概念,这个概念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我则愿意将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三个概念平行使用,因为这样能够更好地区分和解释他们控制公司的方式。
为了简化表述,我们本文在讨论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时候,将这三种控制权人都归入大股东概念当中。在以后解释控制权时,或者解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时,我们再将他们分开认识。
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表现为大股东直接侵占公司财产,或者夺取公司商业机会。具体方式包括:
(1)侵占公司财产。包括非公允关联交易、以股权激励为名侵占公司财产、在职高报酬和高消费。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典型案件是五粮液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粮液集团公司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易,大股东五粮液集团公司通过“贱买或者贵卖”的方式,从五粮液上市公司拿走了18.087亿元。
(2)占用公司资金。在大股东或者其家族成员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最容易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3)以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自己的公司提供担保。
(4)空手套白狼。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高估知识产权价值或者只认缴而不实际出资等手段实现的。比如,“港澳实业”原发起人海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国投”)以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资成为第一大股东,利用大股东地位挪用“港澳实业”资金数千万元。
(5)将公司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6)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2.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具体方式包括:
(1)“坐庄”或者“与庄共舞”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比如,德隆系唐万新兄弟利用频繁交易、多次高转配股、坐庄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从“坐庄”交易中累计获利98.61亿元。
(2)利用现金股利政策损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但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不分配利润,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股权激励、在职高报酬和高消费等方式,将利润变为个人享有。
(3)虚假陈述,高估值融资,损害投资人利益。
(4)恶意增资。比如,大股东上海顺达有限公司引入关联公司增资,小股东董某以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大股东赔偿董某916.63万元,这个案件就是大股东恶意增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典型。
(二)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直接损害大股东利益的可能不大,他们损害的往往是公司利益。比如,小股东出于损害公司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小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小股东对这些权利地滥用,通常表现为损害公司利益。
大股东经常滥用表决权,小股东经常滥用知情权和诉权。为防止小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公司法》通过主体适格性、担保等程序性设置来限制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比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时,赋予公司董事会请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将单个股东权利变成少数股东权利、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类似这些方式都构成对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限制。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