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6-26
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方式,简单直接地解释公司治理,实际上是从纵向结构分析了公司治理涉及的范围问题,包括组织、人员、制度和适用的法律。现在我们再用横向结构,从人的角度来解释一下公司治理涉及的范围。
政 府
(1)股东,(2)实际控制人,(3)董事,(4)监事, (5)高管 (6)法定代表人。
(7)公司
(8)公司债权人
(9)投资人
我经常说公司法是一个人为九个人制定的游戏规则。当然,九个人并不仅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不仅仅是一个人,常常是一个属性相同的群体。
在上面我们列举的九个人中,以公司为中心、为界,(1)—(6)和公司之间是内部关系,(8)和公司之间是外部关系。比较特殊的是(9)投资人,它可能是内部关系,也可能是外部关系,身份可以转换,转换的原因是对赌。如果投资人与公司之间(也可能是与大股东、管理层之间有对赌,为简便起见只讨论与公司 对赌)没有约定对赌,投资人投资完成后变成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内部关系。
如果投资人与公司存在对赌,那么投资人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内外部关系转换就有了可能。
在投资人完成投资之后至行使对赌权利成功之前,投资人和公司之间是内部关系。如果公司对赌失败,投资人要求公司按照对赌协议回购其股份,在公司完成减少注册资本程序之前,投资人和公司之间兼具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两种关系;在公司完成减少注册资本程序之后至支付股份回购款之前,投资人和公司之间仅存在着外部关系(注:从《九民纪要》确定的裁判规则角度理解)。
如果投资人对赌失败,投资人和公司之间也可能存在着身份转换问题,也可能由内部关系变成外部关系,但经常是转变成稳定的内部关系。
区分公司内部、外部关系有什么作用呢?从公司产生的历史上看,在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之前,股东或者合伙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传统企业时期,法律重点调整的关系是股东或者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之后,打破了原来的关系,构建了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关系体系。因为传统企业时期股东与债权人法律关系的制度已经基本完善,所以公司法重点是建立(1)—(6)之间的关系体系,公司法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公司内部关系,不再像传统企业时期那样重点调整外部关系。
我们看一下《公司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在于公司内部关系,兼顾公司外部关系。
前面我们说了九个人之间的关系,在九个人之外还有一个人,即政府。政府在这个关系体系中是什么角色呢?
政府即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公司经营的受益者,而且其受益权优先于股东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所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的是税后利润;在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中,缴纳所欠税款优先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和股东分配。
政府从公司经营中取得收益,也不是无偿的,只是收益从个体公司来,支出时变成了为社会整体利益,包括保卫国家安全,搞好社会治安,发展教育为公司提供人才支持,发展科技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律规范,公正的司法裁判,提供与公司效率相匹配的行政效率,将这些工作综合起来,建立一套有利于公司创新和持续进步的机制。其中的最后两点可能不太理想。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