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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是怎么体现出来的?

大律师网     2024-06-26

导读: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股东创造的有,更多地是一种法律上的承认。虽然公司已经存在了

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股东创造的有,更多地是一种法律上的承认。虽然公司已经存在了,但我们无法像触及人体或者实物一样感觉到它的存在。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是以其现实拥有的财产或者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交付的财产为代价的。对于股东来说,这是一种所有权置换。股东失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换来对公司的所有权,而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表现为股权(股份、股票)。

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在理论上产生了公司即是人、又是物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司在对外发生关系时,经常表现为人;公司在内部发生关系时,经常表现为物,特别是对股东所有权来说,在股东眼里公司更多地表现为物。

当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起诉、应诉,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时,公司是人。当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发行股票和债券,股东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收益,股东争夺控制权时,公司是物。

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表达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时,更多地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在股东行使权利时,更多地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在公司治理理论上认为,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是指股东剩余索取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如果按照所有权四项权能考虑,这更多地是从收益权能角度定义的。

乘胜索取权,是指《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两个条款的规定构成股东对公司完整的所有权。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统一的公司中,公司物的属性多,在权利配置上常表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享的公司中,公司人的属性多,在权利配置上表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崇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原因。

对于公司是人还是物,重要的价值体现在国家在立法时的选择。如果将公司作为人,那么法律赋予给公司的自治权就会充分一些;如果将公司视为物,公司的自治权就会少一些,政府的规制就会全面、严格一些。

作为市场主体,公司应当更多地是人,这涉及到公司的活力和竞争力。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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