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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大律师网     2025-09-30

导读:实际施工人 接着上文的分析: 实际施工人的渊源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规定非常重要且复杂,它是中国司法

  实际施工人

  接着上文的分析:

  实际施工人的渊源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规定非常重要且复杂,它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创设的一个特殊概念。

  核心法律依据

  “实际施工人”并非《民法典》或《建筑法》中的正式概念,而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一并起诉。

  谁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

  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因为转包是非法的,所以接手干活的才是实际施工人)。

  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没有资质却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即“挂靠者”)。

  注意:合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其权利通过合同约定保护即可。

  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操作指引)

  法律规定的核心要点

  1.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般原则: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即合同相对性)。你不能向一个与你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合同权利。

  特殊规定: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一项“特权”——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

  2. 起诉权利与责任承担

  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

  更重要的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的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只要这笔款没有落到实际施工人手里,而发包人还未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就有权向发包人追讨。

  3. 代位权诉讼

  实际施工人还可以行使代位权。即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进而影响到实际施工人债权的实现,实际施工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

  4. 前提条件:工程质量合格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其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即使投入了人力物力,也无法主张工程价款。

  维权步骤:

  收集证据: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必须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证据包括:

  身份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主体。

  合同证据:施工合同、转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即使合同无效)。

  履行证据:采购材料、租赁设备、支付劳务工资的凭证、银行流水等。

  结算证据:工程签证、进度报表、结算报告、催款函等。

  质量证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确定被告:

  第一被告:直接与其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第二被告:发包人(业主)。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提起诉讼: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要提示与风险

  合同无效是常态:由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但合同无效,不等于不能要钱。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挂靠情形的复杂性: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挂靠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如果发包人对此不知情,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是告知其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

  诉讼策略复杂: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很多时候我们也是要反复论证,慎之又慎的提出我们的观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制度是中国司法为保护农民工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而打出的一记“重拳”,它打破了传统的合同壁垒,为最底层的施工者提供了一条直接向源头(发包人)追讨血汗钱的法律路径。

  本文作者:周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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