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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怎么操作才合规

大律师网     2025-10-14

导读:竞业限制最近引起很多讨论的一个案件是某高管因为竞业限制,同业竞争被判刑。这个案子之所以会被广泛讨论,因

竞业限制

最近引起很多讨论的一个案件是某高管因为竞业限制,同业竞争被判刑。这个案子之所以会被广泛讨论,因为涉及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下面我做了一些梳理和分析,希望给我的读者们带来一些启发。

什么是竞业限制?


一、概念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其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核心目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防止因关键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而带来不正当的损害。


本质:它是法律为平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而设立的一项制度,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择业权的适当限制来换取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 核心法律依据

竞业限制的主要法律规定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补偿。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范围和期限。


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 关键法律规定详解

1. 针对哪些人? - 主体限制

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将其限定于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技术人员(如核心研发人员、首席技术官等)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掌握客户名单、核心数据的市场、销售、财务人员等)


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普通员工不接触核心商业秘密,限制其就业权利有失公平。


2. 期限有多长? - 时间限制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双方可以约定短于两年的期限,但不能超过这个法定的最长期限。


3. 公司需要付出什么? - 经济补偿

这是竞业限制的核心对价。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支付补偿金。如果该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支付时间:离职后,按月支付。


不支付的后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4. 员工违约有什么后果? - 违约责任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违约金: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数额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如果过高,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继续遵守约定,直到期限届满。


赔偿损失: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四、 重要注意事项(实践中的关键点)

必须书面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或者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补偿金是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劳动者可申请解除)。


解除权: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欠付补偿金达三个月时,可以解除协议。


用人单位有权在竞业限制期内随时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协议。但解除后,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地域范围需合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不能无限扩大。例如,一个只在某市经营的公司,约定全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竞业限制可能不被支持。


违约金需合理:约定的违约金不能畸高,需要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用人单位的补偿数额、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相匹配。如果违约金过高,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


刑事责任


关于因“同业竞争”触犯刑法被判刑,最常见的是 “侵犯商业秘密罪” 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入刑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的。


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高管因同业竞争被判刑的最常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入刑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通常司法解释为10万元以上)。


刑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此罪适用范围较窄,仅针对国企高管。


二、 典型案例

案例1:侵犯商业秘密罪(最常见类型)

案件名称:“特斯拉VS小鹏汽车”前雇员案(中国版)


案情简介:特斯拉前高级工程师曹光植(Guangzhi Cao)在准备加入中国造车新势力小鹏汽车时,将其自动驾驶相关的源代码等大量技术文件下载并传输到个人的iCloud账户。特斯拉在美国和中国都发起了诉讼。


法律焦点:虽然此案主要在美国进行,但中国法院同样对这类行为有管辖权。该高管的行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证据确凿,且造成的损失或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在中国也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结果:该案最终以和解告终,但清晰地展示了高科技公司高管跳槽至竞争对手时极易触碰的法律红线。


案件名称: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多名华为前员工在离职后创办公司,或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涉嫌使用华为的技术秘密进行产品研发和销售。华为多次通过刑事报案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果:已有数起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针对国企高管)

案件名称:某国有燃气公司经理经营同类业务案


案情简介:某国有城市燃气公司的总经理A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暗中与他人合资成立了一家私人的燃气设备销售公司。然后,A某利用其在国有公司的决策权,将公司的采购订单大量导向自己私下成立的的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设备,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法律焦点:A某作为国有公司经理,经营了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并利用了职务便利,获取了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完全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结果:A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3:非刑事的民事纠纷(更为普遍)

绝大多数同业竞争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高管和其新公司通常会面临:


高额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行为禁令:法院禁止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竞业限制期内,通常不超过2年)为竞争对手工作或从事相关领域业务。


例如:百度前高管离职加入字节跳动,百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百度,判决该高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


三、 案件特点与趋势

高科技行业是高发区:互联网、半导体、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技术密集型行业,商业秘密价值高,人才流动频繁,极易引发纠纷。


取证难度大:商业秘密犯罪的核心是证据。如何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实施了“不正当手段”、以及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民刑交叉普遍:公司通常会先提起民事诉讼(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或之后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了入罪标准(损失数额从50万降至30万),提高了法定刑,释放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信号。


四、 给高管的建议

敬畏法律红线:清晰认识到“带枪投靠”(携带原公司核心信息跳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面临民事索赔,更可能身陷囹圄。


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签了协议并拿了补偿金,就必须履行。离职前务必了解协议条款和法律后果。


做好“清洁”离职:离职时,彻底归还所有公司资产(包括电子文件、源代码等),清理个人设备上的公司信息,避免任何可能的嫌疑。


总结来说,高管因同业竞争被判刑,核心不在于“竞争”本身,而在于为了竞争而采取的非法手段,如窃取、滥用商业秘密或(针对国企高管)利用职权进行自我交易。这些行为一旦越界,就会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


最新的案例


2025年同业竞争相关刑事判决要点:主要体现在对《刑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上。


同业竞争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主要集中在 “侵犯商业秘密罪” 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025年的变化和案例主要体现在后者,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订和适用。

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要适用主体: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展至所有公司企业(原仅限国有公司企业)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要适用主体:任何知悉或应知悉商业秘密的个人或单位

核心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指引)


📌 2025年典型案件及裁判要点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企业

2025年,《刑法修正案(十二)》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订开始产生影响,其主体范围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到了包括民营企业等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海首例适用新规案件:某灯具公司原总经理郑某某,在任职期间私下成立同类型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超过3700万元的订单转移至新公司,甚至将新公司无法生产的零件交由原公司代工。此举导致原公司利润损失200多万元。法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违背了公司章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该案的警示:这意味着所有类型公司的高管,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2. 侵犯商业秘密罪:关注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

虽然用户询问的是“刑事判决”,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7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案件)为处理利用数据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常涉及商业秘密或类商业秘密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这类行为也可能与同业竞争相关,并在特定情况下触犯刑律。

• 指导性案例262号(民事案例,但具有指引意义):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大量抓取并搬运另一科技公司APP中的短视频、用户评论和用户信息,导致其APP内容被实质性替代。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对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的经营性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例的意义:明确了使用技术手段大规模抓取、使用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实质性替代他人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类行为如果手段不正当(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技术措施等)或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给高管的建议

1. 敬畏法律红线:清晰认识到“带枪投靠”(携带原公司核心信息跳槽)或“另起炉灶”截胡原公司业务不仅是民事违约,更可能构成犯罪。

2. 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签了协议并拿了补偿金,就必须履行。离职前务必了解协议条款和法律后果。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也明确,竞业限制协议仅适用于确实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普通员工即使签署也无约束力。

3. 决策程序不能少:若因特殊原因需从事某些可能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活动(如投资),务必遵循公司章程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并留下书面记录。

4.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计划离职并从事可能有关联的业务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 总结

2025年,关于同业竞争的刑事判决和司法指引呈现出以下特点:

• 刑事打击范围扩大:《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企业的高管,民营企业高管同样需高度警惕此类刑事风险。

• 数据权益保护强化:通过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明确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获取、使用他人数据资源进行竞争的行为可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 司法政策更明确:中央文件强调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并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本文作者:周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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