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案件中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措施有哪些?
1. 人身安全保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刑法》,受害者有权得到国家机关的人身安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临时庇护所,防止进一步的伤害。
2. 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拐卖案件中的受害者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有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 赔偿请求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案件的受害者有权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4. 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同时也有权了解案件进展,发表意见,以及在判决后提出上诉。
5. 心理康复服务:根据《关于加强反拐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政府应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拐卖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服务。
引用法条:
1. 《反家庭暴力法》
2. 《刑法》
3. 《法律援助条例》
4. 《侵权责任法》
5. 《刑事诉讼法》
6. 《关于加强反拐工作的意见》

对象为妇女儿童,此罪行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具有多元性和特殊性,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性权利以及儿童的监护权和受教育权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客观表现:
1. 暴力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对妇女儿童的身体虐待、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如《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
2. 性侵害:包括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等,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第358条至362条规定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行。
3. 拐卖妇女儿童:以出卖或者营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4. 遗弃或剥夺抚养义务:对于有抚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以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分别构成《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和第261条之一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 剥削童工:违反劳动法规定,雇佣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构成《刑法》第244条规定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 第236条 强奸罪
-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第238-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260条 虐待罪
- 第261条 遗弃罪
- 第261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第24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处罚相关规定
以上所述,均为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针对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的规定与处罚依据。在实际案例中,还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我国法律体系对拐卖案件中的受害者权益保护有着详尽且全面的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最大程度地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充分的社会关怀和支持。同时,全社会也应当共同努力,提高防范意识,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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