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需满足法定制定程序、内容合法且已公示告知员工等核心要件,符合要求的员工手册可作为劳资争议处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员工手册未履行上述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即使内容不违法,也无法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
从内容合法性角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员工手册中存在此类条款,该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员工手册产生法律效力的三重要件。
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需区分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法律对时效期间、起算点及中断中止有明确规定,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该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适用一般侵权时效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关于时效起算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损害由缺陷产品造成且明确生产者或销售者时,时效开始起算。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如不可抗力、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可导致时效中止或重新计算。
特殊情形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此为最长的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旨在平衡权利保护与法律关系稳定性。
公文稿件的法律效力需结合稿件类型、形成主体、审批程序及用途综合判定,不同稿本与性质的公文稿件效力差异显著。
从主体与性质看,《立法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明确,只有具备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制定的公文,才可能具有相应法律效力,非法定主体制定的稿件不具有公法意义上的效力。
从稿本角度,公文分为草稿、定稿、正本、副本等,《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草稿是供讨论、修改的原始稿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定稿是经审核签发的最终稿,是制作正本的依据,其效力体现在内部审批流程的证明作用,不直接对外生效;正本是加盖公章并正式送达的文本,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核心载体,可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从民事效力看,公文稿件属于国家机关为履行职责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该类公文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为机关之间或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类公文,经双方确认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作为民事合同产生效力。
此外,在诉讼中,公文稿件作为证据的效力需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正本及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副本可作为直接证据,草稿、未定稿等仅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