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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诈骗罪缓刑辩护

大律师网     2026-08-05

导读: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浙0102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刑初48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男,1992年12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女,1996年8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男,1987年8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现住。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吉城,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绰号"图图",男,1988年7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户籍地,现住。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刑事拘留,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男,1991年12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2019年7月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男,1985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202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滕**,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22]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俞**、祝**、刘**、郭**、赵**、王**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俞**、祝**、刘**、郭**、赵**、王**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6月8日,徐**(已判刑)伙同蒋**(已判刑)、冯**(已判刑)、章**(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顾**、俞**等人,在本市原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内,经事先共谋,由徐**负责组织策划方案组织赌局,由蒋**负责寻找诈骗对象及"演员"、牌手,由章**负责招揽顾**、俞**扮演赌客,以更换扑克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黄**人民币22.2万元(以下币种同)。
  二、2020年8月20日,章**、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祝**、顾**、赵**、王**等人在本市原江干区九堡街道内,经事先共谋,由被告人祝**负责寻找诈骗对象,由唐**提供场地并扮演赌客,章**负安排被告人顾**扮演赌客,被告人赵**、王**负责扮演赌客,以更换扑克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金**、汪**6.16万元。
  王**参与诈骗1次,诈骗金额6.16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刑事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顾**多以真实参与打牌为主,对章**等人组织诈赌场地、招揽被害人、购买诈赌技术设备等事实均未有参与,在三起事实中两次扮演赌客一次换牌,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好处费也极少,涉案金额共168万余元,顾**仅分得2万余元,而且章**不给其也不会索要,可见其主观恶意较小,作用微小;顾**系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深刻,积极全额退赃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除本案外无任何违法违纪或不良嗜好,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并考虑其家庭情况,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俞**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表现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设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赵吉城(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被告人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西旺棋牌室诈骗行为中,被告人仅受指挥安排协助调试设备之类辅助工作,未直接上桌参与实施诈骗行为,未招被害人,不负责组织调度,根据其和赵**聊天记录,被告人在之前酒局请客花销应从犯罪所得中扣除,扣除后所获收益不高,是否是从犯由法院根据事实法律予以认定。祝**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刑拘当日便已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不存在的情从严惩处的从重、加重情节,获益极少,社会危害性较低,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设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较小,违法所得较小,主要工作是看监控传达信息,属从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悔罪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退赃,庭前已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设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非常小,涉案金额仅3000多元,出于对同学、朋友的信任才帮助实施诈赌,属从犯,仅负责监控、看牌、报点数等辅助工作。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6月8日晚,徐**、蒋**经事先共谋,在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内组织赌局,由徐**负责策划,采取在赌博过程中以更换扑克牌的方式对赌客实施诈骗,其负责提供场地和工具、安排人员分工。
  1.同案人员蒋**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6月8日晚上,其参加了徐**组织的诈赌局,当时参与人员有徐**团队成员以及个别章**团队成员,通过换牌的方式进行诈赌,被诈赌的对象是黄**。徐**在实施诈赌,事先建立一个微信群,由其中一个人藏好一副牌,在牌局进行过程中微信群里有人指示某把牌要"杀猪",并且编辑好一个牌型图发到群里,负责换牌的人把牌拿出按照牌型摆好顺序,然后偷偷交到荷官手里,荷官就按照顺序发牌,群里有人指挥其他人掩护、弃牌等,大家按照设计好的牌型"杀猪"。
  2.同案人员冯**的供述证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其参与了徐**在内组织的诈赌局,主要是采取在赌博过程中以更换扑克牌的方式对赌客实施诈骗。徐**负责提供场地和工具、安排人员分工、指挥,蒋**负责寻找扮演赌客人员和上场扮演赌客。其参与的四场时间分别是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4月25日、2020年6月8日。
  3.同案人员李**的供述证明:其参与了徐**在组织的诈赌局,在牌局中主要是做演员,2020年6月9日冯**转给其的7000以及魏**当天转给其的2500元、1000元应该是6月份一天晚上其参与诈赌结算的工资,客户是米**介绍过来的比较年轻的客户。
  4.同案人员章**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8日晚,其通知顾**、俞**参与徐**在钱江新城一个会所组织的牌局扮演赌客,自己没有到现场参与,事后转给顾**好处费5000元,转给俞**好处费4000元。"涛子"名叫冯**,是徐**的小弟,在诈赌局中负责端茶倒水打掩护、按照微信群里的牌型顺序插牌等。
  5.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2020年6月8日晚至9日凌晨,黄**向蒋**转账共计25万元,蒋**返还黄**2.8万元,蒋**转账给冯**13.4675万元,冯**转账给章**1.1万元、李**7000元,章**转账顾**5000元、俞**4000元。
  6.被告人顾**的供述证明:章**有一个诈赌团队,成员包括其,本次结束后其收到章**转账5000元的好处费。
  二、2020年8月20日晚,唐**与被告人祝**经事先共谋,在上城区九堡街道内组织赌局,由唐**提供场地并扮演赌客、在微信群指挥诈赌,由祝**负责邀约诈骗对象,由章**负责召集被告人顾**扮演赌客,被告人赵**、王**负责扮演赌客,通过在德州扑克牌局中偷换扑克牌的方式实施诈赌,骗得被害人金**3.4万元、汪**2.76万元。
  证明本节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金**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汪**、祝**、赵**、"老王"(被告人王**)等人到九堡的园区打德州扑克。其和汪**坐在荷官对面,祝**、"老王"坐在荷官两边,祝**的弟弟坐在"老王"旁边,中途有个姓唐的加入,说这个场地是他的,荷官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当晚牌局直到第二天凌晨四点结束,结算的时候赵**说他输得最多,让其把钱转给他由他统一结算,其使用支付宝转给赵**3.4万元,汪**输了2万余元。其辨认出被告人祝**、赵**,辨认出"老王"即为被告人王**,姓唐的男子即为唐**,章**参与牌局,祝**的弟弟即为罗**。
  2.被害人汪**的陈述证明:2020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金**、被告人赵**、"柱子"等人吃完饭后到打牌,在场一起打牌的还有四、五个男子和一个记账的女性。牌局持续到第二天凌晨四、五点钟,结束的时候其和金**、赵**、"柱子"都是输钱的,赵**说他输得最多,钱转给他由他统一支付,其使用支付宝转给赵**2.76万元。其辨认出当晚一起打德州扑克的章**、被告人王**。
  3.同案人员章**的供述证明:2020年8月20日晚上,在九堡参与诈赌的有其和唐**、被告人祝**、顾**、赵**、"小四川"(王**)、唐**的女朋友以及唐**叫过来的男子,唐**是组织者,负责创建微信群、组织人员、现场指挥、在群内发牌型图以及扮演赌客,其负责扮演赌客以及摆牌,顾**负责扮演赌客,"小四川"负责扮演赌客并换牌,祝**负责扮演赌客并现场指挥、在微信群内发牌型图,唐**的女朋友担任荷官负责发牌以及与"小四川"配合换牌,唐**叫过来的男子负责扮演赌客。当天诈骗对象是汪**和金**。赌局结束后,唐**带来的男子即为郭**。
  4.同案人员唐**的供述证明:其在组织了一场赌局,被告人祝**找来了诈骗对象,章**是其和祝**叫来的,章**还带了一个人过来,该场赌局是由祝**和章**坐在荷官旁边配合换牌。赌局结束后祝**向其转账2.82万元,其转给章**8500元作为他和他带来的人员的分成,剩余的钱款就是其提供场地、香烟、夜宵的费用以及分成。
  5.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赵**和祝**通过微信联系汪**参加赌局的情况。
  6.支付宝数据证明:2020年8月21日凌晨,金**转账3.4万元给被告人赵**,汪**转账2.76万元给赵**,后赵**转账6.06万元给被告人祝**。祝**分四次转账2.82万元给唐**,分二次转账3000元给罗**,转账5000至尾号为1983的建行卡,后该卡转账2000元给祝**。唐**转账8500元给章**,章**转账3300元给被告人顾**。
  7.被告人祝**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7、8月份的一天,其参与了唐朝阳在会所组织的赌局,参与赌局的有其和唐**、赵**、表弟罗**、"老王"、"尼克",根据其和赵**的聊天记录,其告诉赵**去以前有个群里找汪**的联系方式,赵**去加了,后来赵**就去联系金**了。当天是用摆牌换牌的方式诈赌的,结束后金**和汪**将输的钱转给赵**,赵**扣除垫付的1000元开销后向其转账6.06万元,其转给唐**2.82万元,包括了唐**和"尼克"等人员的好处费,转给赵**2300元,转给罗**3000元。其辨认出唐**、赵**、罗**、郭**,"尼克"即为章**、"小四川"即为王**,以及章**带来的顾**。
  8.被告人顾**的供述证明:2020年8月20日晚上,章**打电话让其参与赌局当演员,其到的时候章**、唐**、赵**、姓祝的人以及两个诈骗对象都在,该场赌局是通过换牌的方式诈赌的,当时唐**和姓祝的人坐在荷官旁边,将排好顺序的牌给荷官,这样每个人拿到的牌都是设计好的。该场赌局结束后,章**转给其3300元。其能辨认出祝**是姓祝的、章**、徐**、唐**、赵**。
  9.被告人赵**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和金**、汪**、祝**、罗**一起吃饭喝酒时,祝**与金**、汪**说好一起打牌,并让其和金**、汪**约好时间。2020年8月20日晚上,其参加了唐**、祝**策划的赌局,祝**叫上了其和罗**、金**、汪**,唐**叫上了章**、"阿祥"、"老王"以及女荷官。唐**是整场诈赌局的调度人员,包括提供场地、安排诈赌人员等,祝**负责带诈骗对象、配牌、顶牌,其和罗**、"阿祥"负责扮演赌客、吸引客户注意力,章**负责配牌。唐**和祝**设计好的让其赢钱,其和金**、汪**关系不错,不会引起怀疑,最后金**转给其3.4万元,汪**转给其2.76万元。其从中拿走1000元吃喝、香烟钱后剩余钱款转给了祝**,祝**又转给其2300元好处费。其辨认出唐**、祝**、章**、罗**,"阿祥"即为顾**、"老王"即为王**。
  10.被告人王**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8、9月份,其参与了在的诈赌局,另外还有唐**、赵**、"图图"、"小祝"、"尼克"等人,诈骗对象是汪**和"小七"。唐**刚开始说通过设备看牌报牌并给了其耳机,后来又把耳机拿回去了,说是通过换牌的方式实施诈赌,让其充当演员扮演赌客。其辨认出唐**、赵**、郭**,"小祝"即为祝**,"图图"即为刘**,"尼克"即为章**。
  三、2020年9月20日晚,章**与蒋**经事先预谋,在滨江区412室内组织赌局,由蒋**负责提供场地、安排人员、寻找诈骗对象、微信群内指挥诈赌等,由章**负责召集被告人顾**、俞**以及叶**、朱**、李**扮演赌客、偷换扑克牌,通过在德州扑克牌局中偷换扑克牌的方式实施诈赌,诈骗被害人方**140万元。事后,蒋**转账给章**99万元,在方**提出打折的要求下,蒋**退还方**10万元。章**在收到99万元后,取现76万元,转账给顾**、俞**、叶**、朱**、李**部分好处费。2021年2、3月份,方**怀疑被诈赌向蒋**追讨,蒋**遂向章**追讨,章**退还给蒋**3万元,蒋**分两次退还方**65万元。
  证明本节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方**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9月21日,蒋**联系让其去打德州扑克,其到的时候已经有六、七个人在打牌了,其坐在蒋**为其预留在他旁边的位置。当天晚上其多次出现"冤家牌",牌面大胜率大,但基本都有比其牌大的,其感觉牌局有点不对劲,但又找不出任何问题。其当晚输了140万元,牌局结束后与蒋**结算,蒋**让其转给赢钱的人,其转给账户名为林**的人70万元,剩下70万元转给了蒋**。过了几天,蒋**退还给其10万元。其因王**诈赌被抓怀疑自己也被诈赌,就联系蒋**并表示要报警,蒋**虽然没有承认诈赌,但是分两次共退还给其65万元。当晚参与诈赌的有一个大胡子男子,荷官是女的。其辨认出参与赌局的大胡子男子为章**。
  2.同案人员蒋**的供述证明:方**是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做电商生意而且喜欢玩德州扑克。2020年9月20日晚上,其在参与了一场赌局,负责安排场地和带诈骗对象方**,章**负责带团队参与诈赌,章**带了顾**、朱**、女荷官、"BB鱼"等人,顾**、朱**、女荷官负责换牌,"BB鱼"扮演赌客。当晚,方**输了140万元,转给其70万元,另外一笔70万元转其提供的林**的银行账户,其转给章**好处费99万元。方**事后让其打个折扣,其退还方**10万元。王**在钓鱼台组织的诈赌局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找章**一起向方**退钱,其分两次退还了方**65万元,章**退还给其3万元。其辨认出"BB鱼"即为被告人俞**。
  3.同案人员章**的供述证明:其参与了蒋**在组织的诈赌局,诈骗对象是蒋**找来的,其叫了被告人顾**、俞**以及叶**、朱**、李**参与诈赌。蒋**坐在诈骗对象旁边,负责在微信群里指挥诈赌,叶**是荷官负责发牌,朱**按照蒋**在微信里发的牌型图负责插牌,顾**负责将插好的牌递给荷官,其余人员都是扮演赌客负责打牌和吸引诈骗对象注意力。诈骗对象输了100余万元,蒋**转账给其99万元,其分给李**1.2万元、朱**1.8万元、叶**3万元、俞**1.8万元、顾**2万元,其还从银行卡中取出现金交给蒋**。"熊熊"在钓鱼台诈赌被查获后,蒋**联系其退钱,其退给蒋**3万元,之后其听蒋**说他一共退还给诈骗对象六、七十万元。
  4.同案人员朱**的供述证明:2020年9月份的一天,"小米"组织了一场诈赌局,找来了被诈赌对象"方总",章**组织团队扮演赌客。其经章**召集参与赌局,当天参与诈赌的还有被告人顾**。
  5.证人林**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21日,蒋**打电话说有70万元要打到其银行卡上。第二天,其按照蒋**的要求将45万元转到他的银行卡上,另外25万元连同其他钱款转到大写字母企业。
  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20年9月21日,方**转账给林**70万元,转账给蒋**70万。林**转账45万给蒋**,转账50万至蒋**公司账户。蒋**分二笔转账给章**99万,章**银行取现76万元,转给顾**2万元,转给俞**1.8万,转给朱**1.8万元。9月28日,蒋**银行账户现金存入22万元。
  7.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证明:蒋**分三次退还给方**共计75万元。
  8.被告人顾**的供述证明:2020年9月其在跟着章**参与了一场诈赌局,参与的人员还有俞**、朱**、章**、李**、叶**、蒋**这些人,其拿到2万元好处费,2021年年初章**来找其商量过退钱的事情,但其查看了其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发现退钱记录,没有退钱。
  9.被告人俞**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内"小米"的珠宝公司参与了一场诈赌局,章**是诈赌局的组织者,纠集了其和顾**、朱**、叶**、李**等人,被诈赌的对象是"小米"的朋友"方总","方总"输了140万元。顾**、朱**、"胡子"坐在荷官的旁边,其和李**、"康师傅"坐在"方总"对面,在荷官换牌的时候会以聊天、换筹码等方式吸引对方的注意力。牌局结束后,章**支付宝转给其好处费1.8万元。2021年3月份左右,章**找其和朱**、顾**,声称"方总"可能会去报警,让其和朱**、顾**退一点钱出来,其和朱**、顾**认为章**拿的钱最多就没有去理他。其辨认出章**、顾**、朱**,"小米"即为蒋**,"康师傅"即为李**,"大胡子"即为魏**。
  四、2020年10月至11月,唐**、何**伙同林**等人经事先共谋,由唐**负责组织赌局、安排被告人祝**负责后勤、被告人刘**、郭**及朱**后台报牌并提供场地,何**负责招揽赌客并扮演赌客,林**负责扮演赌客,使用监控设备查看有记号的扑克牌底牌等方式,在本市余杭区对赌客实施诈赌。该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害人吴**的陈述证明:2020年10月28日晚至11月26日,其多次到该棋牌室参与德州扑克,参与人员包含何**、刘**、王**、刘**、刘**、吉**、吴**总、刘**等人。从记账单上来看,其输了2.3万元,王**赢了4000元,刘**输了11.9万元,刘**输了3万元,吉**赢了3.8万元,吴**总赢了6万元,刘**输了3万元,何**赢了9.9万元。何**打牌时经常带着无线耳机,说是在看视频、玩游戏,虽然打牌不是很专注,但是每次都能赢钱。
  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20年下半年的时候,何**打德州扑克一直赢钱。2020年10月28日至29日,其和何**之间的转账是在玩德州扑克的资金往来。其转给何**6万元是上码的钱,转给何**4.7万元是后面输掉的钱,其一共输了10.7万元。
  3.被害人刘**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上半年,何**经常在微信群里约一些同事到棋牌室打德州扑克,其有时候也会参加。2020年10月28日晚,其和何**、过**、刘**、刘**、王**、吉**、刘**、吴**总等人在玩德州扑克,其输了3万元。2020年11月19日晚,其和何**、刘**、刘**、王**、吉**、刘**、吴**总、廖**、"小林总"等人在玩德州扑克,其输了3.2万元,王**输了3.8万元,刘**赢了4.9万元,刘**输了2.06万元,吉**输了1.85万元,吴**总输了7000元,廖**输了10.04万元,何**赢了7万元,"小林总"赢了8.4万元。2020年11月26日晚上,其和何**、连**、"汪总"、刘**、王**、吉**、"小林总"等人在玩德州扑克,连**输了21万元,"汪总"输了16万元,王**输了3.5万元,刘**赢了1.7万元,江**赢了5万元,吴**总赢了2.5万元,廖**赢了11万元,其赢了3.7万元,何**赢了7.5万元,"小林总"赢了8.1万元。其辨认出何**,辨认出"小林总"即为林**。
  4.被害人吉**的陈述证明:2020年11月19日晚上,其和廖**等人在参与德州扑克。通过查看支付宝流水发现,其转账给何**上码的钱共15万元,何**转其13.15万元,其一共输了1.85万元。
  5.被害人廖**的陈述证明:2018年的时候,其听朋友说公司边上开了棋牌室,之后就经常与朋友在这个棋牌室打牌。2020年11月19日晚上,其和何**等人在打牌,其输了12万元,保险退给其1.6万元,其共支付了10.4万元。
  6.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2020年11月19日晚上,其和刘**、何**等人在打德州扑克,其输了3.8万元。
  7.被害人连**的陈述证明:2020年11月26日晚,其和何**等人在玩德州扑克,当晚的荷官是何**叫来的,其输了21万元。
  8.被害人汪**的陈述证明:2019年下半年,吴**总带其打牌的时候认识了"小林总",之后"小林总"经常约其到打德州扑克。2020年11月26日晚,其和"小林总"、"阿发"、吴**总等人在玩德州扑克,其输了16万元。
  9.被害人刘**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其与何**在参与了四、五次德州扑克赌博,总共输了六、七万元。2020年10月28日晚,其输了3万元,微信转给了何**。2020年11月19日晚,其输了2.6万元,微信转给了何**。其辨认出被告人何**,辨认出"小林总"即为林**。
  10.证人吴**总的证言证明:2021年10月28日晚,其参与了的一次赌局,赢了6万元。
  11.同案人员唐**的供述证明:监控设备装在的一个包厢里,后台设置在的一个房间里。实施诈赌的主要模式就是何**和林**戴着耳机在前台玩牌,后台有"光头"、小军夫妇、"小祝"、"图图"等人,通过连接监控探头的电脑屏幕进行看牌、记牌和报牌。何**不知道其和林**合作的情况,报牌的时候均以何**为一号位报牌,林**通过观察何**的位置就能知道其他人的牌型。其和何**、林**分别单独结算,何**不知道林**也参与诈赌,这样其就可以从何**、林**那里都分到钱。其收到钱后会以现金或支付宝的方式转钱给"光头"、小军夫妇、"图图"、"小祝"作为好处费。2020年10月29日,何**转给其5万元是诈赌的分成,其转给林**2400元是还款,林**当时还没有参与合作诈赌,其转给郭**、祝**、刘**的钱是诈赌的好处费、花销和分红等。2020年11月20日,其和何**、林**之间的转账是他们参与诈赌给其的分成,其转给郭**、刘**、祝**的钱包括好处费和分红。2020年11月27日,其和何**、林**之间的转账是他们参与诈赌给其的分成,林**只转给其1.95万元。当天"小四川"没有参与,"小四川"向其借了5000元。
  12.同案人员何**的供述证明:是其和另外几个股东成立的,由店长和其他股东负责管理。2020年国庆节后,其和其他股东以4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唐**。转让后,唐**与其合作在666包厢实施诈赌,监控设备安装在天花板上面,可以看到所有人的牌,赌博开始前唐**的朋友会给其一个耳麦,有人在后台通过耳麦向其报牌,这样就可以赢钱。参与赌博的主要是其公司的朋友,其只知道自己戴耳机参与作弊,不知道还有其他人。唐**是组织者负责安排工作,其负责带圈子里的朋友参赌并在现场打牌赢钱,"小祝"负责为其准备、调试设备,胡**负责管理棋牌室,"小祝"和胡**都是唐**安排的。2020年10月29日,其转账给唐**5万元是诈赌的分成。根据当时记账内容来看,当天参与赌博的有刘**、王**、过**、刘**、吴**总、刘**、吉**,其参与诈赌赢了9.9万元。2020年11月19日晚上,其按照上述方法参与了诈赌,赢了大约7万元,当天参与赌博的有刘**、王**、廖**、吴**总、刘**、刘**、林**、吉**,其第二天转给唐**3.5万元分成。2020年11月26日晚上,参与赌博的有连**、"汪总"、林**、刘**、王**、廖**、吴**总、刘**、吉**,其按照上述方式实施了诈赌,赢了7.5万元。11月30日,其转给唐**3.2万元分成。
  13.同案人员林**的供述证明:2020年11月、12月份,"曹阳"联系其说他和"阿发"谈好合作,"阿发"答应他在包厢内安装监控设备进行诈赌,让其帮忙利用设备进行诈赌。"曹阳"在的包厢内安装摄像头,打牌时用的扑克牌是特制的,可以通过摄像头看到牌的点数,后台安排人员看牌,然后将看到的牌通过耳机报给打牌的人。后台看牌报牌的有"小四川"、四川的一对夫妻、"图图"、"小柱子"等人。"曹阳"是幕后组织者,负责与"阿发"联系场地、安装诈赌设备、召集看牌报牌以及诈赌人员,"阿发"负责拉客户参赌。其只和"曹阳"单线联系,"阿发"是不知道其在牌局中戴耳机参与诈赌的,其赢得的钱"曹阳"可以分一份,"阿发"赢的钱"曹阳"也可以分一份,其和"曹阳"之间是三七分成,其听"曹阳"说他和"阿发"是五五分成。其参与的诈赌局被诈赌对象有刘**、"栋栋"和"胖子"等人。其辨认出"曹阳"即为唐**,"阿发"即为何**。
  14.被告人祝**的供述证明:唐**承包了后,其出了10万元占10%股份,刘**出了5万元占5%的股份。2020年10月29日,唐**转给其0.9万元是其参与诈赌的工资和分红,当天负责报牌的还有郭**、刘**。2020年11月20日,唐**转给其1.5万元是其看牌报牌的好处费,当天负责报牌的还有郭**、刘**、"阿周"。2020年11月26日诈赌局其是在离诈赌包厢有一段距离的麻将室包厢,这场工资分红没什么印象,可能是唐**自称没赚到钱。其能辨认出郭**、刘**、唐**。
  15.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唐**在组织诈赌,其和祝**、郭**及女友、"阿周"等人在后台为唐**看牌报牌,其出了5万元,占有5%的股份,祝**出了10万元占10%的股份。2020年10月29日其收到唐**转账6100元、11月20日其收到唐**转账8000元是唐**转给其的看后台的工资和入股诈赌局的分红。其辨认出唐**、祝**、郭**以及郭**的女友朱**。
  16.被告人郭**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下半年的时候,其经过王**介绍认识唐**,唐**让其在房间的后台为诈赌局看牌报牌,主要是通过显示屏看几号位是什么牌,记录之后通过手机拨打号码报牌,一直持续到整场赌局结束,这样可以让唐**赢钱,一起在后台看牌的有其、"阿周"、刘**、王**,其女朋友朱**偶尔也来帮忙。每次诈赌局开始之前,唐**会电话通知其和"阿周"明确诈赌场地,其和"阿周"会根据场地选择打开对应的监控系统,确定后,就选择打开监控账户进行登录。2020年10月29日唐**转给其的2000元是参加诈赌局的工资,其转给朱**应该是她看牌的好处费,这场后台看牌人员除了其还有刘**、朱**和"阿周"。2020年11月20日其收到唐**转账2500元是其参与诈赌局的工资,其转给朱**800元是她参与诈赌局的工资,这场后台看牌人员除了其还有刘**、朱**和"阿周"。其能辨认出刘**、唐**等人。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退出违法所得2.83万元,被告人俞**退出违法所得2.2万元,被告人祝**退出违法所得5.64万元,被告人刘**退出违法所得1.41万元,被告人郭**退出违法所得0.31万元,被告人赵**退出违法所得0.23万元,被告人王**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
  认定本案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还有:
  1.户籍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被动到案的情况。
  3.劣迹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曾因吸毒被处罚款的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员处查获手机等物品的情况。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进行检查,提取了大量有关实施诈赌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信息。
  6.退款凭证证明:各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祝**、刘**、郭**、赵**、王**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被告人祝**的辩护人赵吉城(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酒局请客花销应从犯罪所得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论认定该部分花销是犯罪成本还是与本案诈骗事实无关的请客花销,均不能从其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赌博是违法行为,赌资应没收,输钱的人无经济损失不是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赌资应否没收,不影响对被告人赵**等人包括诈骗金额在内的诈骗事实的认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俞**、祝**、刘**、郭**、赵**、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交叉结伙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顾**、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祝**、刘**、郭**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赵**、王**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在第二节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其他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顾**、俞**、刘**、郭**、赵**、王**在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辩护人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俞**、祝**、刘**、郭**、赵**、王**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各自违法所得,其辩护人相关从宽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结合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次数、涉案金额、获利数额、主从地位、退赃认罪等情节,依法分别量刑如下:
  一、被告人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现扣押在案,从被告人祝**处扣押的苹果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处扣押的手机1部、从被告人郭**处扣押的手机1部、从被告人赵**处扣押的手机1部、从被告人王**处扣押的手机1部,均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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