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8-05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赵吉城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建国南路288号中维歌德商务楼10楼,联系方式18758860174申请事项:
申请将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周*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周*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9月30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蛙押于义马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的性质及目前初步了解的大概
案件情况,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状况,申请人就申请向贵局陈述如下理由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主动到
案并如实陈述相关涉案事实及行为,应当满足自首条件并已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并非暴力性犯罪或涉黑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二、据申请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显示,犯罪嫌疑人所涉团队在面试学员时并未存在承诺包就业包工作等情形,其所提供的的培训课程内容充实且具备实操性和就业价值,符合市场对美工专业的需求,并非滥竿充数。据犯罪嫌疑人本人反映,其团队在学员毕业后会跟进学员的就业情况,绝大多数受培训学员都能依据所学美工知识找到工作,就业率反映情况良好。犯罪嫌疑人所涉团队虽然确实存在虚构招聘信息引导学员过来面谈的情形,但上述“虚假信息"所“骗取”的仅为培训业务的面谈机会,58同城上的信息且并非所有培训学员生源来源,因58同城上的信息前来面谈的学员也不必然会陷入错误认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团队的相应成员在面谈学员时会告知公司性质为培训机构主要提供美工培训的事实,合同条款亦明确约定有不包工作等内容。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行为与学员面谈签约行为并不具有时空一致性,不足以证明学员在面谈时就会在不了解相应情况不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直接签订培训协议,发布信息行为与陷入错误认知交付财物的行为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与后果之间逻辑关联性不足。在学员本人到达现场后,案涉人员是否存在面谈时虚构事实、欺骗学员进而使得学员在陷入错误认知情况下签订培训合同,该相关事实目前缺乏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的定性在目前情况下存在一定争议。除此之外,申请人认为退一万步讲假设构罪,目前本案涉案金额相对较低,被害人人数相对较少,即使构罪亦存在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奶请贵局对本案的具体案涉情节统筹予以考量,对犯罪嫌疑人周*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住所地均在义乌当地,其与妻子、子女、父母均长期生活在义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贵局的侦查及后续工作不构成任何妨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后续机关的相关工作。
四、犯罪嫌疑人家中上有年老患病〈恶性癌症)的父母、岳父母,下有年仅三岁的女此需要照顾,犯罪嫌疑大的妻子及父母芋父母均无工作收六,全家依人靠犯罪嫌疑人一人购抚养,其家人迫切希望相应机关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其在限定的活动区域内处理个人家务并维持生计,同时等待和接受刑事司法的公正裁判,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的相应工作。
综上所述,奶请贵局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准许。嫌疑人家属愿意按要求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保证随传随到,随时报告相关情况,不干扰证人佐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未经批准不离开相应市县,严格按照执行机关要求遵守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