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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三)

大律师网     2023-12-18

导读: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 XXXX民初XXXX号 原告:王某,身份证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 XXXX民初XXXX号

原告: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王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王某某与被告陈及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以及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和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1128000元(按房产转让成交价5640000元的20%计算);3.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6月10日,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XX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7.45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粤(XXXX)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屋转让成交价为564万元,交易定金为30万元,合同签订时,原告应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原告支付定金余额25万人民币,原告应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 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支付剩余首期款,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递件过户时间及房地产交付及交楼押金等,并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定金30万元人民币, 但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涉房产自行卖于他人,被告一房二卖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答辩称:原告陈述与我签订合同,但2020年6 月10日我并没有在现场,只是中介通过34秒的视频告知我在签合同,我并不知道合同内容。我签的是为空白合同,也没有收到原告所说的30万元定金。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合同内容我并不知情,请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三人作为居间方已经实际履行居间义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本案被告先是与第三人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负责提供居间服务,寻找买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切实履行居间义务,为其找到买方即本案西原告。在商定房产买卖事宜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XXX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7.45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粤(XXXX)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转让成交价为564万元人民币,交易定金为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定金30万元。但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两原告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函》并自主将案涉房产出售予其他人。被告一房两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契约精神。 第三人认为,该案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作为居间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委托第三人出售位于广东省深圳市XX房产,房产证编号(XXXX XXXX,面积 97.45平方米,委托期限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18 0, 此期间第三人为被告的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被告出售房屋的委 托价格为人民币550万元;被告保证第三人佣金为合同成交价的3%,佣金支付方式为从被告收取买方的定金中直接扣除;委托期限内第三人代被告收取客户定金后,被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合同,若被告不来签约导致客户起诉的,客户追溯的一切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也要承担第三人服务佣金为总房价的3%的损失;第三人保证被告实收价不低于550万元。此后,被告预签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给第三人。2020年6月10日,第三人促成两原告签署涉案《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上述《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住宅转让给两原告,转让成交价564万元(不含税费),交易定金30万元,买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25万元, 上述定金建议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账户监管,买方将定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存入监管账号,即视为卖方收讫。买方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定金、交楼押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号或合同外第三方的监管账号中,并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相关资料,卖方配合提供资料;买方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卖方已取得房地产证原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买方监管除定金、交楼押金之外的楼款或监管除定金、交楼押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方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 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五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等。

2020年6月10日,第三人员工向被告发送微信视频和文字,告知其“谈好了,在写合同”。次日,被告微信回复第三人询问价格,并称“现在行情都600万,底价成交我们不愿意”。随后, 第三人要求被告安排时间做赎楼公证,被告以有经济纠纷拒绝。2020年6月19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函》,称因第三人尚未确定买方,其已经自主成交涉案房产,故解除《独家代理协议》,并要求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外发布销售涉案房产信息。

另查:两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2020 年6月20日支付定金15万元,2020年6月21日支付定金10万 元,以上共计30万元,均系转账支付给第三人。

再查:涉案房产原为被告陈所有,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已经将该房产转让案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深圳市有限公司和罗湖区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证明》,确认罗湖区XXXXX”和罗湖区XXXX”属 于同一栋,同一地址。

又查:两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并发生律师费8000元。

庭审中,第三人确认其愿意将30万元定金返还两原告;两原告亦确认其不在本案中对已经支付的30万元定金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虽主张其不认识两原告,未与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但其确认原告所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上是其本人的签名,以及其与第三人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第三人居间出售涉案房产后,签署了空白房屋买卖合同交第三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并非当面签署,但被告签署买方和价款待定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交第三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出售涉案房产,原告和第三人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依照《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代被告与两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委托人即原告。原、被告双方形成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签约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生效后,被告在两原告支付定金 人民币30万元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购房按揭,并将涉案房产转让给他人,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解除 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产实际成交价的20%,原告提交的这个证据证实其因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依法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原、被告并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岀约定,且被告支付 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该项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 8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2020年6 月1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被告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原告王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驳回原告王和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75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三)


OO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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