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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五)

大律师网     2023-12-18

导读: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 XXXX 民初 XXXXX 号 原告:魏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 XXXX 民初 XXXXX 

原告: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玲,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魏与被告魏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迎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李晶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原告委托被告买车,并支付了购车款490000元,被告未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原告有权解除委托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退还购车款4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自 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魏海港负担。原告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魏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6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魏已预交的公告费500元,被告魏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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